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的调查报告
2020年10月22日,紫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赖新方、林国化对紫金县新源木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经我局领导批准,执法监督股对紫金县xx木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号:(紫)应急立〔2020〕3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紫金县xx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成立日期2010年08月10日。住所:紫金县上义镇xxxxxxxxx;经营范围:桉木、夹板半成品加工、销售。
主要负责人:xxx,男,被任命为紫金县xx木制品有限公司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调查情况
(一)检查取证情况
2020年10月22日上午,紫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赖新方、林国化到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相关台账,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二)调查询问情况
2020年10月22日该公司负责人xxx在紫金县xx木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xxx承认公司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违规行为。
三、现场处理措施
针对紫金县xx木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违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开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四、违法事实
经调查,紫金县xx木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询问笔录》一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五、从轻情节
(一)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县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违规行为的调查。(二)及时纠正错误,并保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相关台账。
六、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紫金县xx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渐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规定。
建议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