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紫金县“3•22”河源市汇成运输有限公司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8-25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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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

(公民)姓名:

温xx

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

广东省紫金县xxxxxxxxx

(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地址:


调查时间:

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6月4日

案件承办人:

江小锋,赖新方

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2021 年 3 月 22 日 20 时 03 分左右,河源市紫金县紫城镇金山大道公路局红绿灯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 1 人死亡。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根据《紫金县“3•22”河源市汇成运输有限公司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关于批准紫金县“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复函》(紫府办函〔2 021〕134 号)的责任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紫金县应急管理局领导批准,由紫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赖新方、江小锋对河源市汇成运输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温XX立案调查(案号:(紫)应急立〔2021〕10 号)

。经调查核实,温XX存在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对从业人员没有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职业道路教育和培训工作的违法行为,温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十八条第(三)、(五)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紫金县“3•22”河源市汇成运输公司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1 份、《关于批准紫金县“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复函》(紫府办函 〔2021〕134 号)1 份、《询问笔录》

1 份。

行政处罚裁量: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温向东 2020 年年度总收入 67200 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处罚依据及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温XX处人民币20100 元(贰万零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承办人(签名):

执 法 证 号:2021年06月04日


调查机构负责人审核意见: 拟同意

签名:

2021年06月04日

法制机构承办人初审意见:

拟同意调查机构处理建议,呈谢巧明同志审批。审核意见详见《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签名:            2021年06月04日

法制机构审核人意见: 同意

签名:             2021年06月04日

备注:



  证据材料清单

序号

证据种类

证据名称

规格

数量

1

书证

《紫金县“3•22”河源市汇成运输公司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1

2

书证

《关于批准紫金县“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结

案的复函》(紫府办函 〔2021〕134号)

1

3

书证

1号《调查询问笔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