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付建生在“6•10”冒顶一般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案件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8-07-25 来源: 安监局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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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10日21时45分,位于紫金县义容镇下告村的广东天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宝山铁矿下告矿区-180m中段2#采准巷道在进行凿岩作业时,发生一宗冒顶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根据《紫金县广东天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宝山铁矿下告矿区“6·10”冒顶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和县政府《关于紫金县广东天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宝山铁矿下告矿区“6·10”冒顶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批准结案的复函》(紫府办函〔2018〕129号)的责任认定,紫金县广东天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付建生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向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瞒报事故,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经我局领导批准,执法大队对付建生进行了立案调查(案号:(紫)安监立〔2018〕6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广东天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高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12日,于 2016年5月18日取得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408303416,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下告矿区在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辖区内,矿区位于河源市的东南部、紫金县城的西南部。法定代表人:李平,开采矿种:铁矿、钼矿,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无底柱分段崩落法采矿法。现有员工219人,法定代表人李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人,其他安全管理人员8人。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广东天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则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有未按《安全生产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外包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等违法行为。

  (三)现场勘查及技术鉴定情况

  建辉公司项目部4名作业人员(吴展培、范宗才、粟永能、邓仕军)进入广东天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宝山铁矿下告矿区-180中段下盘2#采准巷道进行凿岩作业。作业时凿岩人员按一字排开操作,范宗才在中间位置,吴展培(遇难者)在左侧,粟永能在右侧,邓仕军在作业平台后侧拉放风管线。吴展培完工后行至粟永能后面计划协助其拔钎杆,是时约21时45分,作业面顶板一块长宽高为2.8m×2m×0.8m单一岩石突然脱落,冒落的石块将打钻平台压垮并将吴展培击倒压住,导致死亡。

  根据调查,该冒落石块是在事发前2天对采准巷道进行整改挑顶作业后形成的,作业班组为同一班组。该事故发生点断面高约4.1m,宽4.3m,上部呈半圆弧形。脱落部位距离开拓面约3-5m处,断面方向长2.7m,宽2m,面积约5平方米。脱落后的顶板高度为4.9m,顶面平整。落石为单一岩石,落石与掘进面之间有一4.6m×0.4m的金属架平台,离地高约1.7米(用于钻工站立凿岩)。

  (四)死者情况

  死者吴展培,男,苗族,1981年8月5日出生,是贵州省锦屏县偶里乡寨欧村十二组人,是浙江建辉矿建有限公司驻广东天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宝山铁矿下告矿区项目部的工人,主要负责凿岩工作。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6月10日建辉公司项目部员工按照公司排班表进行施工作业。当天下午18时,建辉公司项目部4名作业人员(吴展培、范宗才、粟永能、邓仕军)进入天高公司宝山铁矿下告矿区-180中段下盘2#采准巷道进行凿岩作业。作业时凿岩人员按一字排开操作,范宗才在中间位置,吴展培(遇难者)在左侧,粟永能在右侧,邓仕军在作业平台后侧拉放风管线。吴展培完工后行至粟永能后面计划协助其拔钎杆,是时约21时45分,作业面顶板一块长宽高为2.8m×2m×0.8m单一岩石突然脱落,冒落的石块将打钻平台压垮并将吴展培击倒压住,导致死亡。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当班人员范宗才、邓仕军现场展开施救,粟永能跑到距离约200米外的井下电话机位置用井下电话向调度室报告事故情况。因压在吴展培身上的石块体积重量较大,范宗才等3人无法将吴展培救出;21时50分调度室向建辉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张华静报告事故情况,张华静立即向天高公司副总经理丁小飚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现场处置方案组织救援。丁小飚接报后立即启动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并赶到事故发生地点指挥救援,并停止生产,撤离井下人员;22时20分救援设备设施和应急材料运到现场开展施救;22时35分许救援人员将吴展培救出;22时40分许120救护车到达井口等候抢救伤者;22时50分救援人员将吴展培送出井口;23时15分经到场120急救医生确认宣告死亡;23时19分丁小飚向天高公司总经理付建生报告事故情况;6月15日,事故赔偿和善后工作处理完毕,遇难者已火化。

  (三)事故的原因

  1、直接原因。根据事故调查、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下告矿区-180中段下盘2#采准巷道顶板在对采准巷道进行整改挑顶作业后,造成顶板深度约0.8m高的平面经过2天的机械震动后开裂,由于受自重的影响连接左侧的岩石断裂冒落。当班安全检查员彭曙光(建辉公司项目部安全经理)检查不到位,只是在事发当班进行了安全巡查,到事发巷道目测检查巷道作业面顶板,没有落实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措施,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一是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生产防范意识较为薄弱,在未经认真检查的情况下冒险、违章作业;二是建辉公司项目部不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三是天高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建辉公司项目部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广东天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宝山铁矿下告矿区“6·10”冒顶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广东天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属于瞒报事故。

  (五)处理建议

  《紫金县广东天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宝山铁矿下告矿区“6·10”冒顶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和县政府《关于紫金县广东天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宝山铁矿下告矿区“6·10”冒顶一般事故调查报告批准结案的复函》(紫府办函〔2018〕129号)的责任认定,紫金县广东天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付建生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向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瞒报事故,建议由紫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调查情况

  根据《紫金县广东天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宝山铁矿下告矿区“6·10”冒顶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认定,紫金县安监局执法大队于2018年6月29日对广东天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付建生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他对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承认本人在宝山铁矿下告矿区“6·10”冒顶一般事故中负有瞒报责任,同时他认可事故调查组制作的《询问笔录》属实有效。

  四、从轻情节

  (一)付建生态度诚恳,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勇于承担在该起事故中应负有的责任,承认并接受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认定,认可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

  (二)主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后,付建生积极协助建辉公司及时与死者家属联系和沟通,做好安抚和社会维稳工作,事故的善后工作处理较为得当。

  五、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付建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七)项“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建议给予付建生处(上一年年收入80%)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陆佰玖拾肆元(142118元×80%≈11369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人员:赖新方、林国化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