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紫金县附城镇林田油田坑石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案件的调查报告
2017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紫金县附城镇林田油田坑石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石场存在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执法大队对紫金县附城镇林田油田坑石场进行立案调查(案号:(紫)安监管立(2017)8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紫金县附城镇林田油田坑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FM安许证字(2015)P(ZJ)a005II1,有效期至2018年4月2日。经济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露天建筑用花岗岩石开采及其附属产品销售,主要负责人,陈思明,单位地址:紫金县附城镇林田油田坑村。
二、调査情况
(一)检查取证情况
2017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紫金县附城镇林田油田坑石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石场存在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该石场的负责人陈思明陪同下查阅了安全管理台账及其相关资料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二)调查询问情况
2017年12月5日,该石场的主要负责人陈思明和安全管理人员李育芳在紫金县附城镇林田油田坑石场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他们均承认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违法行为。
三、现场处理措施
针对紫金县附城镇林田油田坑石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违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向该石场作出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 。
四、违法事实
经调查,紫金县附城镇林田油田坑石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询问笔录》二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五、从轻情节
(一)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县安监部门的调查。(二)及时纠正错误,并保证立即做好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紫金县附城镇林田油田坑石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
(二)处理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紫金县附城镇林田油田坑石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调查人员:赖新方、林国化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