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紫金雅丽宝手袋制品有限公司违反指令案件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7-11-17 来源: 县安监局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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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16日,我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等问题,我局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紫)安监责改〔2017]ZA21号,要求限期整改。2017年9月25日,我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存在问题进行了复查,发现其仍然未整改。经紫金县安监局领导批准,执法大队对紫金雅丽宝手袋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号:(紫安监立〔〔2017]7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紫金雅丽宝手袋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成立于2011年7月5日;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手袋制品及手袋配件,货物进出口;主要负责人:钟达奇;单位地址紫金县龙窝镇琴江村下围组 。

  二、调査情况

  (一)检查取证情况

  2017年8月16日,我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等问题,我局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紫)安监责改[2017〕ZA21号,要求限期整改。2017年9月25日,我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存在问题进行了复查,发现其仍然未整改。工作人员在该公司的负责人钟达奇的陪同下查阅了该公司的安全管理台账及相关资料并制作了《整改复查意见书》 。

  (二)调查询问情况

  2017年11月7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钟达奇和管理人员陈成立在紫金雅丽宝手袋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接受了紫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他们均承认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对存在问题仍然未整改的违法问题

  三、现场处理措施

  针对紫金雅丽宝手袋制品有限公司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等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向该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责令限期整改 。

  四、违法事实

  经调查,紫金雅丽宝手袋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等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紫)安监检记[2017]ZA076号、《责令限期整指令书》一份(紫) 安监责改〔2017]ZA21号、《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紫)安监复查〔2017]ZA05 号、《询问笔录》二份

  五、从轻情节

  (一)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县安监部门的调查。(二)及时纠正错误,并保证立即做好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六、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处理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紫金雅丽宝手袋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款。

  调查人员:江小锋、林国化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