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紫金县附城镇林田油田坑石场涉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案件的调查报告
2016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紫金县附城镇林田油田坑石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石场有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违规行为。经局领导批准,执法大队对紫金县附城镇向阳石场进行立案调查(案号:(紫)安监管立﹝2016﹞4号)。
调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紫金县附城镇林田油田坑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FM安许证字﹝2015﹞P(ZJ)a005II1 ,有效期至2018年4月2日。 经济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露天建筑用花岗岩石开采及其附属产品销售,主要负责人,陈思明,单位地址:紫金县附城镇林田油田坑村。
二、调查情况
﹙一﹚、 检查取证情况
2016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紫金县附城镇林田油田坑石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石场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该石场的负责人陈思明的陪同下查阅了安全管理台账及相关资料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二﹚、调查询问情况
2016年11月15日,该石场的主要负责人陈思明和安全管理人员李育芳在紫金县附城镇林田油田坑石场接受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他们均承认未能按相关照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存在违规行为。
三、 现场处理措施
针对紫金县附城镇林田油田坑石场未能按相关照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违规生产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该石场发出了《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违法事实
经调查,紫金县附城镇林田油田坑石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未能按相关照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证据:《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和《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五、从轻情节
(一)态度诚恳,能积极配合县安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二)能及时纠正错误,并保证近期做好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六、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紫金县附城镇林田油田坑石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监控责任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下的罚款”,第(一)项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拟对该厂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千元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并处人民币2千元的罚款。
调查人员:林国化、赖新方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