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紫金县蓝塘镇秀山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郑宇和涉嫌违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监管监察指令案件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5-10-30 来源: 县安监局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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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17日,我局工作人员温要权和邓勇军对紫金县蓝塘镇秀山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石场的采场形成高陡边坡,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整改。我局工作人员于2015年10月16日对该石场了复查,该石场仍未能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经局领导批准,执法大队对紫金县蓝塘镇秀山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号:(紫)安监管立﹝2015﹞1号)。

  调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紫金县蓝塘镇秀山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FM安许证字﹝2013﹞P﹙ZJ﹚a002I,有效期至2016年10月28日,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许可范围:露天建筑用花岗岩开采,主要负责人,赵成林,单位地址:紫金县蓝塘镇。

  二、调查情况

  ﹙一﹚、 检查取证情况

  2015年9月17日,我局工作人员温要权和邓勇军对紫金县蓝塘镇秀山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石场的采场形成高陡边坡,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限期整改。我局工作人员于2015年10月16日对该石场了复查,该石场仍未能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该石场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二﹚、调查询问情况

  2015年10月20日,紫金县蓝塘镇秀山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郑宇和在紫金县蓝塘镇秀山矿业有限公司的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他承认未能按相关照规定,及时安排人员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整改,存在违规生产的行为。

  三、违法事实

  经调查,紫金县蓝塘镇秀山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郑宇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未能按相关照规定,及时安排人员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有违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为。

  四、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紫金县蓝塘镇秀山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郑宇和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以第十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的规定,建议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调查人员:林国化、赖新方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