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金典烟花炮竹经销有限公司异地存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一、调查经过:
2014年12月23日,省执法总队在我县明察暗访中发现紫金县金典烟花炮竹经销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并要求我局应立案处理。本局领导立即按照专项组查出问题指定张志坚、邓勇军、赖小乐同志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立案。2015年1月12日,经复查,存在的五个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1月15日、16日,执法人员张志坚、邓勇军到该公司就异地存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取证调查,做了两份询问笔录,收取了紫金县金典烟花炮竹经销有限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副本一份(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图一份(复印件)、公司副董事长温云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公司销售经理谢百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查明事实及证据:
经查,紫金县金典烟花炮竹经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1日采购了一批产品,货物进库时,由销售经理谢百强现场指挥卸货。在时间较为紧迫,厂家标签配送不足情况下,现场指挥谢百强为了方便以后分类黏贴标签,擅自指挥将约600箱爆竹产品、60箱国内禁止销售的摩擦类产品临时搬至简易工棚,且在专项组暗访前未报告公司主管仓库安全的负责人温云峰。公司对未入库的产品没有进行复核检查。证据有:1、2014年12月烟花爆竹旺季明察暗访专项行动检查表(批发)复印件一份;2、询问笔录两份(温云峰、谢百强);3、责令限期指令书((紫)安监管责改〔2014〕A17号);4、整改复查意见书((紫)安监管复查〔2014〕A14号)。
三、处罚建议及依据:
(一)处罚建议:
紫金县金典烟花炮竹经销有限公司部分烟花爆破产品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仓库外存放,公司对未入库的产品没有进行复核检查,该违法属公司行为。而未及时销毁问题产品和退回过期产品、异地存放的产品未黏贴流向标签、买卖合同不规范、库内产品堆放超过规定高度等问题,是由于负责仓库日常检查和产品销售的负责人谢百强安全意识淡薄及责任心不强造成,建议处罚对象分为紫金县金典烟花炮竹经销有限公司和对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谢百强。
(二)处罚依据:
1、对公司: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2、对谢百强:违反《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