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紫金县南岭镇国安石料场未制定防洪措施案件的调查报告
一、 检查取证情况
2017年7月10日,我局工作人员在对紫金县南岭镇国安石料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石场有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采场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地方未设置截水沟的违规行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该石场主要负责人钟捷桂的陪同下查阅了该石料场的安全管理台账及相关资料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二、调查询问情况
2017年7月18日,该石场的主要负责人钟捷桂和安全管理人员温世洪在紫金县南岭镇国安石料场的办公室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他们均承认有未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在采场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地方设置截水沟的违规事实。
三 、 现场处理措施
针对紫金县南岭镇国安石料场石场未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在采场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地方设置截水沟的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向该石场发出了《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
四、违法事实
经调查,紫金县南岭镇国安石料场石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采场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地方未设置截水沟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询问笔录》二份和相片三张。
五、从轻情节
(一)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县安监部门的调查。(二)及时纠正错误,并保证立即做好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包括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
六、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紫金县南岭镇国安石料场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的第二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的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的第四十条“违法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并处人民币四千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