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紫金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案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8-11-16 来源: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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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9日,县安监局工作人员对紫金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违规行为。经紫金县安监局领导批准,执法大队对紫金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案号:(紫)安监立﹝2018﹞3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紫金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期限:2014年1月7日至2034年1月6日。经营范围:混凝土生产与销售,水泥预制品生产与销售,建筑用花岗岩开采加工销售。经营场所:紫金县柏埔镇。

二、调查情况

﹙一﹚检查取证情况

2018年5月29日,县安监局工作人员对紫金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违规行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

﹙二﹚调查询问情况

2018年6月11日,紫金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紫金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办公室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他们均承认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违规行为。

三 、现场处理措施

针对紫金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违规行为,现场工作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

四、违法事实

经调查,紫金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有如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证据一:《询问笔录》两份、《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一份。

五、从轻情节

(一)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县安监局的调查。(二)及时纠正错误,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六、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紫金县恒基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任制”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规定,建议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人民币伍仟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