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金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紫扶发〔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金县扶贫工作局 紫金县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紫金县支行
2021年1月21日
紫金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河扶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 “风险补偿金”),是指“631”扶贫资金中安排用于承贷金融机构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扶贫小额信贷本息损失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承贷金融机构。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规模、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县政府共统筹安排350万元作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资金来源于县财政统筹扶贫资金,不良贷款逾期90天仍未偿还的,进入贷款风险补偿程序。不良率达到监管容忍度时,停止发放贷款,损失由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与承贷银行机构按照8:2的比例分担。
第五条根据建档立卡户实际贷款需求,对风险补偿金进行年度补充调整。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专门用于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专户存储于扶贫小额信贷承贷金融机构,实行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风险补偿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纳入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县扶贫工作局在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紫金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紫金县支行3家扶贫小额信贷承贷金融机构分别设立风险补偿金账户,风险补偿金承贷金融机构分配额度为:中国农业银行紫金县支行200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紫金县支行40万元、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0万元,风险补偿金的额度根据小额信贷余额和贷款需求的额度按1:10设定。
第八条县扶贫工作局是运作风险补偿金的专门机构。负责审查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参与管理风险补偿金。审议、批准,扶贫小额信贷经办金融机构风险补偿事项和风险补偿金划拨报告,对经办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审议、核定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资金规模,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足额注入风险补偿金。
第九条县扶贫工作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筹集、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建立风险补偿台账等工作。
第十条县审计局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审批及资金拨付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县金融工作局、人行紫金县支行,要结合信用户、信用村建设完善农户征信系统,加强农户信用评级结果应用,推动建立“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协调督促承贷银行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扶贫小额信贷,采取多种方式有效防范扶贫小额信贷违约风险,尽量控制风险补偿金损失风险。
第十二条镇、村要加强对农户宣传教育,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贷款审批、清收工作,严防违约风险。
第十三条承贷金融机构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同时,要严格把握好放贷审批关,从源头上防止违约风险;及时加强对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进行跟踪管理。对到期贷款依法组织清收,必要时申请公安、法院采取相关行政、司法措施清收贷款。最大限度减少贷款本息损失风险,为有效预防风险补偿金损失风险,当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达到5%时,金融机构应停止发放贷款。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十四条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为承贷金融机构向贫困户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本息损失。按照县扶贫工作局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协议约定,扶贫小额信贷本息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承贷金融机构按8: 2的比例分别承担。贷款损失和风险补偿资金划拨由县扶贫工作局、财政局和承贷金融机构共同审核认定,或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审核认定。
第十五条如遇市场原因,造成借款人生产项目失败而导致贷款不能如期偿还的,经县扶贫工作局和承贷金融机构核实批准,可延期偿还。如遇天灾人祸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借款人生产项目失败的,经批准可延期两次。
第十六条对贫困户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扶贫小额信贷, 应启动风险补偿。
第十七条 扶贫小额信贷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 村两级核实和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经县域承贷金融机构评估后应认定为确无偿还贷款能力:
(一)借款人因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且未有合法继承人的。
(二)借款人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灾经有关部门书面证明其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家庭没有其他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
(三)借款人为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或家庭遭重大变故致使家庭生活困难,且有关部门书面证明家庭没有其他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
(四)借款人因非主观因素导致产业发展项目失败,致使借款人家庭生活困难,且有关部门书面证明确无偿还能力的。
(五)借款人因非主观因素导致产业发展项目失败,并经有关部门书面证明属实、经办金融机构调查评审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且经办金融机构持续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
第十八条实行“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县扶贫工作局审查→风险补偿金拨付”的风险补偿金代偿流程制度。
(一)扶贫小额信贷违约代偿缓冲期结束后,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贷款本息损失提出风险金代偿申请,并据实填报《紫金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审批表》(附件1)、《紫金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审批汇总表》(附件2),附借款人贷款追偿无望、贷款本息损失及相关证明材料、追索材料报县扶贫工作局审核。
(二)县扶贫工作局对申请风险补偿金代偿借款人资格条件、 申请补偿金额、贷款损失原因及相关证明与追索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无误后出具风险补偿金代偿文件,审批同意承贷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比例代偿贷款本息损失。
第十九条建立风险补偿金代偿档案管理制度。申请风险补偿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风险补偿报告。
(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三)累计还款情况证明。
(四)扶贫小额信贷到期通知书、扶贫小额信贷逾期通知书等追索证明材料。
(五)《紫金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申请审批表》《紫金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审批汇总表》。
(六)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包含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等出具的借款本息损失原因证明,医疗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出具的疾病、灾害情况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
以上材料除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外须提供原件。
使用风险补偿金对扶贫小额信贷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县人民政府和承贷金融机构按损失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应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风险补偿金损失承担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紫金县支行、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紫金县支行要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和管理的督促检查,加大扶贫小额信贷到期贷款的清收追缴力度,减少贷款损失。因自身违规放贷造成的贷款损失,不得进行风险补偿。
第二十一条县人行紫金支行、县金融工作局应督促经办金融机构精准合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 积极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二十二条县扶贫工作局要建立风险补偿金代偿台账。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要做好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确保风险补偿金安全运行和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县扶贫工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承贷金融机构等单位每半年要对扶贫小额信贷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贷款对象、村委会、镇政府落实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估,列入诚信记录,造册建档,作为推进下一步工作的依据。定期召开扶贫小额信贷联席会议,对扶贫小额信贷管理、风险防范化解及贷款损失追索等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镇及相关部门要对风险补偿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在风险补偿金代偿中把关不严、玩忽职守,以及骗取、套取风险补偿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工作局负责解释。县承贷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附件:1.紫金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申请审批表
2.紫金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申请审批汇总表
附 件1
紫金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申请审批表
单位:元
注:1.本表由扶贫小额信贷经办金融机构按借款人贷款本息损失据实填写申报;2.本表一式三份,县扶贫工作局审批后,一份县承贷银行做账务处理,另外二份分别由县扶贫工作局留存;3.有关说明和证明材料要作为本表附件上报审核。
附 件2
紫金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申请审批汇总表
汇总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