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挂牌出让紫城工业园3-15号地块5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复函(紫金县自然资源局)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批准紫城工业园 3-15 号地块 500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请示》(紫自然资〔2021〕140 号)收悉。根据 县用地审批委员会 2021 年度第三次全体成员会议决定,同意你局拟 订的《紫城工业园 3-15 号地块 500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方案》,以 97500 元为底价,依法依规公开挂牌出让紫城工业园 3-15 号地块 500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性质:供应设施用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收益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 此复。
附件:紫城工业园 3-15 号地块 500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方案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23 日 抄送:县财政局、县土地储备中心、紫城工业园管委会,紫城镇政府
附件 紫城工业园 3-15 号地块 500 平方米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紫城工业园建设步伐,促进紫城工业园快速发 展,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将对紫城工业园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依法进行出让。为切实做好该地块的出让工作,特制定本出让 方案。一、紫城工业园 3-15 号地块的位置、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 限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用地位置:该用地位于紫城工业园首期启动区 ZC01-04-02 地块内 (详见紫金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场交易红线图); 2.出让面积:500 平方米; 3.土地用途:供应设施用地(通信设施用地); 4.土地使用年限:50 年; 5.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1)容积率≤1.5; (2)建筑密度≤35%; (3)建筑高度≤15m; (4)绿地率≥15%; (5)建筑后退:详见规划红线图;(6)建筑间距:满足消防、抗震、安全、日照、采光、通风、 视觉卫生、环保、工程线管、监控技防等要求。 二、出让方式 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上述土地采取网上公开挂牌方式进 行出让。挂牌时间截止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愿意继续竞 价,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网上限时竞价 确定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每次增价幅度人民币肆仟元(4000 元)。 三、出让价格 整幅地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底价为人民币玖 万柒仟伍佰元整(97500 元,195 元/平方米,含土地出让金)。 四、竞买人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接受联合竞买。 五、保证金要求 竞买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肆万元(40000 元), 在竞得地块后直接转为地价款。 六、地价款支付 挂牌成交后,竞得人在成交后七个工作日一次性缴清地价总款。 七、交地条件 本次出让的地块出让人按土地现状地形条件交付给竞得人使 用,出让地块红线内地上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等及未 披露的瑕疵均由竞得人自行妥善解决。
八、出让要求 1.规划设计要求 (1)竞得人应按照《关于办理紫城工业园 3-15 号地块建设 用地规划技术指标的复函》(紫自然资函〔2021〕157 号)要求 退缩建筑红线及配套建设公建项目; (2)竞得人应按照《关于办理紫城工业园 3-15 号地块建设 用地规划技术指标的复函》(紫自然资函〔2021〕157 号)要求 进行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报县自然 资源局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3)其他设计要求竞得人应严格按照《关于办理紫城工业园 3-15 号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的复函》(紫自然资函〔2021〕 157 号)执行。 2.开发建设要求 (1)出让宗地土地面积 500 平方米,竞买人必须对上述挂牌出 让地块进行一次性竞买,不得分割竞买其中一部分; (2)竞得人在竞得土地后,应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条件和建设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3)建设标准:竞得人应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建设,标准符合 出让相关要求。 3.开发期限要求 用地必须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 年内竣工。
4.出让合同签订要求 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成交后,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与县自然资 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税费缴交要求 出让使用权成交确认后,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支付。 6.货币支付要求 竞得人必须以人民币现金货币方式支付地价款、竞买保证金等, 出让人不接受任何有价证券、外币等方式支付。 九、违约责任 1.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2.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取消竞得资格,收回土 地使用权,并可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3.竞得人不能按规定时间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紫金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成交确认书》的,视为违约,取消竞 得资格,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 4.竞买人在竞得土地后,如不能按期办理签订《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手续的,视为违约,取消竞得资格,已缴纳的定 金不予退回,收回土地使用权。 5.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 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 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 款超过 60 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 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6.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 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如受让人未能按约定进行开发建设或配建的, 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限期整改,并保留向受让人追索违约赔偿的 权利。拒不整改、拒不违约赔偿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建 设用地使用权。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具体交易标的物的特殊性制订相 关修改或补充文件资料,竞买申请人须遵守。修改、补充文件资料 与挂牌转让文件资料具有同等效力,如后者与前者不一致时,以日 期在后者为准。 十、出让信息发布 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河源日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信 息公告栏发布土地出让信息。 十一、地价款支付程序 除竞得人所缴交的保证金转为地价款,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收缴入县财政国库账户外,竞得人须将剩余地价款在成交后七个 工作日内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局窗口一次性缴入县财政国 库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