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2024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及操作
一、加分项目
1.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照顾政策按河源市教育局、河源军分区政治部《河源市教育局河源军分区政治部关于驻河源部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5]16号)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以及在河源驻地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烈士子女,中考时总分增加30分参与录取,不得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总分增加20分参与录取,不得收取省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按河源市应急管理局、河源市教育局、河源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河源市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应急〔2020]13号)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达到投档分数线的,由河源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调优先录取。
(2)七至十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获得平时三等功或省部级同等级别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中考时总分增加20分参与录取。
(3)烈士、因公牺牲、一至六级因公伤残以及“英雄模范”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中考时总分增加30分参与录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精神,对优待对象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加分录取。优待对象范围:(1)全国公安系统烈士的子女;(2)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3)全国公安系统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4)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公安机关在职人民警察。具体办法如下:上述前三类人员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总分增加30分参与录取;上述第四类人员子女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总分增加20分参与录取。
4.根据市教育局、市台办《关于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我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实施意见》(河教基[2008]83号)精神,“已在河源就读的台籍初中毕业班学生,要求就读我市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要参加我市统一举行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可享受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照顾政策,并按其报考志愿由学校录取。”
二、操作办法
1.凡符合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照顾政策,享受加分录取的考生原始材料必须在录取前经所在初中毕业学校初审,统一报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复核。考生如同时符合多种加分条件,只取最高值计入总分录取,不累加计算。
2.符合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照顾政策,享受加分录取考生的名单需在本校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公示结束后,各县(区)招生办(中招办)于7月5日前将加分考生名单录入中招平台,逾期不予办理。7月5日前将《河源市2024年中考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加分情况统计表》加盖公章后报市教育考试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