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21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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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焕昭、江西大吉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粤办函〔2020〕219号)和《河源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河委办发〔2018〕19号),我府代表河源市人民政府(即赔偿权利人)开展河源市紫金县柏埔镇凹门山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我府已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磋商告知书,但因你(公司)拒收等原因至今仍未能有效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详见附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十日内不与我府联系的,视为放弃磋商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docx

  紫金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联系人: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朱惠杰,联系电话:0762-7822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