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9-10 来源: 县环保局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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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环字(2018)96号

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紫金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凤安镇仁里村石圳。

法人代表人:邓福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1338012076H

贵司私设暗管非法排污一案,经本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14日00时20分左右,本局接到凤安镇政府转来群众举报,反映你司正在偷排污水,本局执法人员和紫金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技术人员于2018年7月14日凌晨01:50到达现场,发现你司氧化塘下侧约10米处有一条PC管道正在排放污水,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私设暗管利用抽水泵将黑膜沼气池内的污水排放至外环境。

经本局监测站技术人员现场对你司私设暗管偷排的污水进行了取样并监测,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1771mg/L(超标3.43倍);氨氮357.3mg/L(超标3.47倍),总磷113.9mg/L(超标13.24倍)。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你司私设暗管非法排污且严重超标;况且,偷排行为发生在中央环保督察整治期间,造成社会影响较大,属情节严重。经本局请示紫金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你公司实行关闭。

2018年08月10日,本局依法向你司送达了紫环罚告字〔2018〕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指出你司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告知本局拟行政处罚意见,并明确告知你司依法享有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权利、途径及时限。你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辩意见书》,请求关闭时间推迟至2019年1月30日。经本局复核认为,责令你司在2018年12月30日前将所有生猪清理完毕,已给予了充足的清理时间,故对你司延迟清理的请求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关于依法关闭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紫金县分公司的复函》(紫府办函[2018]1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紫环罚告字〔2018〕9号)及《行政处罚申辩意见书》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对你司实行关闭。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司应立即启动清理生猪工作,限期在2018年12月30日前将所有生猪清理完毕。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紫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紫金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