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紫金分局关于振鸿新材料(河源)有限公司年产EVA塑胶鞋底150万双/年、RB橡胶鞋底200万双/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公告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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