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18-10-18 来源: 紫金县发展和改革局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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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国家定项目

序号行业主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
     (法律、法规及规章)
收费文件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方式执收单位备注



1公安部门证照费








1.1公安部门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1、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缴入地方国库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1.2公安部门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原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缴入地方国库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


2司法部门公证费(限于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1494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8〕814号,计价费〔1997〕285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150号,粤价函〔2003〕480号,粤价〔2013〕199号公证申请人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物价局、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0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3〕199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缴入地方国库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



     3
国土资源部门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含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第150号令,省政府粤府〔1995〕62号,原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2号、粤价函〔1996〕32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采矿业权人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粤府〔1995〕62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属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县国土局



     4
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费《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土(籍)字〔1990〕93号)省国土资源厅、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国土字〔1991〕38号,粤价〔2001〕264号,粤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1)普通证书: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2)国家特制证书:个人、单位20元/证;(3)“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普通10元/证,国家特制20元/证。属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缴入地方国库县国土局


5国土资源部门耕地开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省政府粤府令146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1)县、县级市辖区的每平方米18元;(2)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加收20元。
     属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缴入地方国库县国土局


▲□
     6
国土资源部门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财税〔2014〕101号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单位、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缴入地方国库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7
国土资源部门住房交易手续费《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534号、财税〔2014〕101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21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粤财预[2015]465号 房地产交易申请人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缴入地方国库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粤价〔1996〕104号、粤价〔1997〕33号、河市价费字〔1998〕12号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1)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0.5元
     (2)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0.3元
     
缴入地方国库县城管局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3〕36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自建自住除外)广州小区项目按基建投资额5%,零散项目按基建投资额10.5%;其他地区4%缴入地方国库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机构


10交通运输部门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广东省公路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原交通运输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公路发〔1994〕686号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交通运输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公路发〔1994〕686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缴入地方国库县公路局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查批准,经省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11水利部门水资源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粤价〔2009〕62号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整体为每立方米0.12元,具体详见粤价〔2009〕62号文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县水务局


12水利部门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1992〕价费字181号,粤价〔2013〕209号,河府〔1995〕7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单位和个人主要河道的采砂管理费为每立方米0.3元;其中:省许可管理的东江干流河道每立方米1元属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缴入地方国库县水务局


13水利部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简称堤围防护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 财综〔2003〕89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粤价〔2009〕213号,粤水财审〔2010〕44号,粤价〔2013〕223号,粤价〔2014〕2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江、海堤防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普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72‰—0.936‰计征;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36‰计征;外贸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504‰(广州0.216-0.324‰)计征。 属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缴入省级及地方国库县水务局


14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粤府〔1995〕95号)、河府办〔1996〕25号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元;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元;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3元;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1元。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县水务局



     15
农业部门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税〔2011〕101号,财综〔2008〕78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原省物价局粤价〔2011〕25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申请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属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缴入地方国库县畜牧兽医渔业局根据粤财预[2015]465号规定,本收费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收取


     16
卫生计生部门卫生监测费《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5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47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2〕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0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2〕1061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属省直单位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缴入地方国库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






















































































































































































































































17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2〕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需要进行有毒有害因素监测、卫生学评价、医疗保健、卫生用品单位消毒监测、人体生物材料、毒理学、其他技术服务的单位、个人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2〕1061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属省直单位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缴入地方国库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8
人防部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1〕9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粤价〔2000〕15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属省直单位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缴入地方国库县人防办


19法院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财行〔2003〕275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8〕45号申请诉讼案件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8〕45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缴入省级国库县法院



     20
质监部门计量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3〕67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1〕72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 〔2004〕 43号、粤价〔2009〕8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接受计量器具验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财政厅粤价 〔2004〕 43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属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计量检验机构


21环保部门城镇污水处理费《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发〔2000〕36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515号、计价格〔1999〕1192号、财综字〔1997〕111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9〕291号,粤价〔2008〕257号、粤价〔2002〕370号、县人民政府紫府〔2009〕102号、原县物价局紫价〔2009〕19号城市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以0.8元/吨标准征收,按用户用水量的90%计征。缴入地方国库县环保局


22环保部门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第31号令,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2003〕38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6号、粤价〔2010〕48号、粤价 〔2011〕81号、粤价〔2010〕125号、粤价〔2013〕102号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粤价 〔2011〕81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缴入地方国库县环保局



     23
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服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1996〕64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按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测的单位、委托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单位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1996〕64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属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县环保局



     24
林业部门森林植物检疫费《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林护字〔1988〕4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森林植物检疫申请单位、个人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属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缴入地方国库县林业局根据粤财预[2015]465号规定,本收费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收取

省定项目

序号行业主管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
     (法律、法规及规章)
收费文件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方式执收单位备注




     1
交通运输部门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506号占用利用公路的单位、个人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04〕506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缴入地方国库县地道站、县公路局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仅对在公路开设或改造路口免收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3〕36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
     
      
粤府办〔1998〕14号、粤价[2001]323号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粤发〔2000〕10号乡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土建总造价的5%缴入地方国库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机构


3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原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河价〔2000〕124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1)占用河滩、堤防地的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占用河道水面的加倍收费;(2)临时占用(如临时堆场、水上餐饮娱乐设施、简易搭建)时间在3年以内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计征。占用面积按该项目实际占用水面、河滩地及堤防地的实际面积计算。
     属于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
缴入地方国库县水务局






















































































































































































































































说明:一、执收单位责任事项:
             ①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②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服务对象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设立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
             ③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④执行收费报告制度,按要求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⑤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事项:
             ①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②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③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④其他责任事项。
          三、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微企业(月营业额2万及以下的企业)免征收;
          四、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实行免征(免征范围: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在省级产业转移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社会公众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58(价格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