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18-10-18 来源: 紫金县发展和改革局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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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金县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收费项目

行业主

管部门

设立依据

收费文件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

单位

备注

1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紫金县人民政府

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原市物价局《关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问题的批复》(河价〔2000〕52号)

工程中标单位或工程建设单位

1、工程总造价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按总造价3‰;2、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按总造价2.5‰;3、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总造价2‰;4、1000万元以上按总造价1.7‰。

紫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紫金县人民政府

1.《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9号);

2.《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1、原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粤价[2002]36号)

2、原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4]345号)

委托方或受让方

1、招投标服务:中标价100万元以下部分1%;中标价100万元~500万元部分0.80%;中标价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0.60%;中标价1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0.30%;中标价3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0.20%;中标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0.05%;中标价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费。

2、挂牌交易服务1000元/宗。

3、转让或租赁服务600元/宗。

4、抵押服务500元/宗。

紫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

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紫金县住建局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1、原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

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

108号)。

2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

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

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4555号)。

委托交易双方

4元/

紫金县房地产交易所

住房交易手续费已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4

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费▲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11年省政府令第162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河价[2012]112号)

委托方

1.加工服务收费标准:机械化屠宰28元/头,半机械化屠宰18元/头,手工屠宰15元/头;2.以上收费标准含生猪仓储及圈舍消毒费等费用,屠宰加工企业不得另收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具备资质的经营企业

 

5

汽车客运站收费

 

  ▲

紫金县交通运输局

1.《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

2.《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粤交运 [1998]143号)

公路运输企业及乘客

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粤交运 [1998]143号文执行

河源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紫金汽车客运站

 

6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服务、装机服务收费标准▲

 

紫金县广播电视台

1.《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01号);

2.《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1.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话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6〕85号);

2.原省物价局 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粤价〔2009〕301号);

3.原县物价局《关于我县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复函》(紫价〔2010〕10号);

4.原市物价局、市文广新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对我省低保家庭用户进一步优惠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通知》(河价〔2009〕29号);

5.原市物价局、市文广新局《关于我市有线数字电视维护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河价〔2006〕93号);

6.原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河价〔2010〕6号

安装用户

1、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县城居民用户主机:24元/户/月;镇级农村用户主机:21元/户/月;用户自行购置数字机顶盒副机的,5元/机/月;运营单位配置数字机顶盒副机的,13元/机/月。

2、装机工料费:居民用户,有线电视管线已入住宅的50元/户,有线电视管线未入住宅的100元/户;非居民用户,装机数量在5台以下的按居民用户主机装机工料费标准收取;集群性用户双方协商确定。

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7

殡葬服务收费

紫金县民政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01〕67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1、原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我市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河价[2011]114号)

2、原市物价局、市民政局《转发省物价局 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河价[2012]47号

3、原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河价〔2011〕73号)

4、县原物价局《关于选择性殡葬服务收费的复函》(紫价函〔2012〕10号)

  委托方

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紫价函〔2012〕10号及河价〔2011〕73号文规定执行

紫金县殡仪馆

 

8

防雷检测收费

紫金县气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

2.《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1.财政部 原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

2.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价费字〔1992〕128号);

3.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4〕409号 )

委托方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原省物价局粤价函〔2004〕409号

紫金县防雷设施检测所

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

9

生活垃圾处理费

紫金县城市管理局

1、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

2、《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县政府《关于在紫金县城区范围内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紫府〔2010〕66号

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1.自来水用户:居民住户、行政企事业单位、大型宾馆酒楼(经营面积300以上)按用水量0.38元/m³标准征收;

2.县城经营摊档10元/月、个体工商门店20元/月;餐饮店:经营面积:100以下50元/月、101㎡-150100元/月、151㎡-200㎡的150元/月、201㎡以上200元/月;

3.商场:经营面积100㎡以下30元/月、101㎡-15060元/月、151㎡-200㎡的90元/月、201㎡-250㎡的120元/月、251㎡-300㎡的150元/月、301㎡以上300元/月;

4.自备水源的单位及个人,由环卫部门按以下标准直接征收:居民住户10元/月,其它用户30元/月。

紫金县城环境卫生管理所

 

10

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紫金县旅游局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1、原市物价局《关于紫金县古竹越王山旅游景区收费问题的批复》(河价〔2003〕45号)

2、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古竹越王山景点门票价格的批复》(河价〔2008〕24号)

 

游客

1、 景区门票:每人次30元;

2、 停车场保管费:大巴每车次15元,中巴每车次10元,小车每车次5元,摩托车每车次2元

紫金县越王山旅游有限公司

 

1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

 

紫金县公安局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16号)

2、原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16号)

原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河源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河价〔2014〕38号)

机车车车主

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河价〔2014〕38号文件执行

河源临江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2

摩托车检测费

紫金县公安局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16号)

2、原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16号)

原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河源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河价〔2014〕38号)

摩托车车主

每辆次60元

紫金县新紫摩托车检测有限公司

 

          

 

说明: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服务对象公示收费项目、标准、设立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4.按规定明码标价,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事项:

    1.贯彻国家、省政府、市政府收费政策;

    2.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5.其他责任事项。

    三、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hydp-reform.gov.cn/index.html)。

    四、社会公众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58(价格服务热线)、12345(政府热线)

    五、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属于涉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