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为民生减税让利

发布时间:2019-11-1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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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改革通过一系统措施降低个税税负,派送改革红包。例如将费用扣除标准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调整税率级距,将原来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降为3%、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降为10%;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降为20%;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采取累计预扣法等等。

新个税实施一段时间后,很多人发现,一些中等以上收入群体,每月工资差不多,但是,月度纳税却出现了“前低后高、逐渐增加”的现象,这是什么原因呢?

这是因为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申报(扣缴)方式的变化,出现税率跳档。个税改革前是按月计算,那么在他的(月度)收入不变的前提下,他每月适用的税率一样,每月税额也基本保持一致;但个税改革后,个税申报的方式改为了累计预扣法,适用的是按月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的累计计税方式,计税金额是按1月份到当前月份的累计数额按照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7个税率级次所对应的计税金额是36000元到960000元7个节点,随着累计收入的增加,适用的税率从低到高,达到一定数额的时候就会产生税率跳档,就出现了月份之间“前低后高、逐渐增加”的现象,纳税人感觉年初几个月纳税少,之后税额逐渐增加甚至翻倍。但实际是,出现前低后高并不代表税负比原先有所增加。

假如2019年李某每个月的收入都是17000元,可扣除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3000元,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

按照累计预扣法的计税办法: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李某1-5月每月缴交个税210元,6月份累计应税所得额为42000元,超过下级税率节点36000元(预扣率为3%),税率出现跳档,从3%提到10%,当月应交个税从210元剧增到630元,且从7-12月每月缴交个税700元,翻了三倍。虽然因为税率跳档导致税负前轻后重,但2019年合计应缴个税为5880元,对比享受过渡期政策的2018年应缴个税16650元,减税10770元,减税达64.7%。

采用累计预扣法:一方面,对于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在多数情况下会正好与全年应纳税款相等,因此纳税人无须再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减轻了征纳双方的这种负担;另一方面,对需要补退税的纳税人来说,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差额相对较小,不会占用纳税人过多的资金。也就是说,累计预扣法既能够准确地根据纳税人收入变动动态地预缴税款,又可以实现综合所得的计税,平衡纳税人全年税收负担。

从全年看,采用累计预扣法不影响纳税人应享受的减税红利,更不会额外增加纳税人的税负,反而让纳税人享受到了一定的“递延纳税”的红利。一是对那些月度收入波动大、一些月份免税额度不足扣除的中低收入群体来说,能充分享受低税率,可以拉低税负。由于原来月收入波动较大,每个月收入适用的税率会出现较大变化,有些月份达到25%,有些月份只有3%甚至不纳税,采用累计预扣法后,确保了所有的低税率都能享受到,每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可以足额享受,使月收入波动较大者和月份免税额度不足扣除少缴部分个税。二是让纳税人可以在最初的几个月优先享受较低的预扣率,能够获得充裕的现金流,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说其实是为纳税人让利的,实现递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