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非营利机构)免税收入

发布时间:2021-07-13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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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我中心是一家民办非企业,纯非营利机构,于2020年1月启用,在当时税务报道的时候已按民办非企业的性质来操作,现在收到个人或公司的捐款一批,按照财税〔2014〕13号,这些捐款可以认定为免税收入,但是,这个免税收入是否需要到税所办理备案手续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报表中体现?如果是要办理,这个免税收入办理的流程是怎样?

  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建议参考上述政策进行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