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紫金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紫金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以县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科技政策扶持、引导,列入县科技计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科技活动。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县级科技计划设立相应类别,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与信用评价等管理工作。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五条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责任、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县工商信局是县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县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县工商信局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和科技经费预算安排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会同县财政下达计划。
(二)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组织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产生科技成果的管理。
(三)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四)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制度
第七条 评审专家是指接受县工商信局聘请,参与我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评审专家的职责是:
(一)依据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项目自筹经费;
(二)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接受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决算;
(四)接受并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所进行的项目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六)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七)提交项目验收或绩效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申报受理
第九条县工商信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通过紫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zijin.gov.cn)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项目组织形式、经费支持和拨付方式、申报需提交的材料,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等。
项目从申报通知发布到截止申报受理原则上应当间隔一个月以上。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3年。
第十条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具有相关领域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以及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六)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项目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紫金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根据业务类别分类制定);
(二)《紫金县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四)其它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说明材料,如单位证明、自筹资金配套承诺函、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
(五)其它指南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申报限制。
承担县级同类型项目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的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科技专项对申报限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立项审批
第十三条 立项项目审批包括评审类和审核类。
评审类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包括专家评审、立项审定、项目公示、计划下达、合同签订等步骤,主要采取事前资助的方式。
审核类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包括立项审定、项目公示、计划下达、经费拨付等步骤,主要采取事后补助等方式。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由县工商信局组织实施,原则上必须从县级以上专家库抽取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对拟立项项目组织现场考察论证。
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投票制评审未达到半数同意或评分制专家评审平均得分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立项。
第十五条立项审定。评审类项目由县工商信局业务股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方案,按项目投资额、技术含量和产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以及税收、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评价,进行资金分配,报局务会议讨论审定。
审核类项目由县工商信局业务股室依据有关认定批准文件,审核结果提出拟立项方案,报请局务会议讨论审定。
第十六条项目公示。县工商信局对通过审定的拟立项项目在紫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县工商信局重新审定。
第十七条计划下达。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县工商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拟立项项目报县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县工商信局下达项目立项文件,由县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文件。
第十八条合同签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县工商信局发出合同填报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报《紫金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县工商信局业务股室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提交纸质合同书一式二份。项目承担单位逾期未能提交合同书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
第十九条合同书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客,合同书内容应包括:
(一)签订合同书当事方的基本信息。当事方包括县工商信局、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等。
(二)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目标、经费下达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和经济指标、项目完成后提供的成果及形式等。
(三)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人员情况。
(四)合同书起止时间及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五)其他必要条款及有关附件材料。
第五章 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项目结题验收由县工商信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项目组织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验收内容。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验收指标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结题验收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相关成果及佐证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县工商信局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的组织方式分为现场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形式。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形成项目结题验收意见。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名,其中1名财务专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抽选。
第二十五条验收结题的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项目完成度在80%以上的,较好地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通过。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通过:
1.总体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2.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3.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
4.其它情况。
验收结题不通过的,验收组织单位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发文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结题申请。若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并根据项目绩效考核结果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降级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1.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验收的。
2.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3.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4.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5.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6.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7.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主动终止结题申请,由县工商信局组织专家出具评估意见,并根据评估意见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评估意见须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科研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工商信局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
1.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严重滞后,项目超过1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2.项目逾期超过1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3.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4.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5.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被动终止结题项目由县工商信局根据终止建议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证,并由县工商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县工商信局对拟执行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进行公示,并负责对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进行处理。被动终止结题项目的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终止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经公示无异议,县工商信局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并作出相应处理,包括降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取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及项目负责人3年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及推荐其申报国家及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由县工商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追缴全部或未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九条对终止结题项目的参与单位一并进行责任判定。对有明显人为过错的,参照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理办法予以相应的处理。属以下情况的,可不追究参与单位的责任:
1.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本方承担的目标任务,且对财政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
2.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愿主动缴回财政资金的。
3.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县工商信局反映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且没有明显过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合理合规情况。
第三十条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县科技计划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且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经县工商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评价确认其已履行勤勉责任义务后予以终止的,不影响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继续申报和承担科技项目的信用。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工作由县工商信局配合县财政局组织实施,按县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保障
第三十二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当年不能作为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
2.相关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项目评审和项目验收等管理环节;
3.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该项目的评审、验收等管理环节。
第三十三条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等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审评估专家、专业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评审、项目管理的资格。其他有关部门共享信用评价信息。
第三十四条专家在评审(议)中涉及泄密等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评审(议)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科技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况相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紫金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紫金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