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全县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食品案件一批。现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8宗。
一、紫金县某冻品店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及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2021年12月7日从东莞某食品贸易行处购进1箱干鱿鱼(其箱体表面未印制有任何信息),在其场所进行销售,当事人在进货时只索取了送货票据,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购进预包装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预包装食品,包装外无任何明显标识,未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2022年3月16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
二、紫金县某糖烟酒店销售无标签标识预包装食品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2月10日从某食品贸易商行购进了2罐“蜜糖”,摆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进行销售,该“蜜糖”为预包装食品且未张贴标签标识。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蜜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2022年3月9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
三、紫金县某饭店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酒类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21日开始,未申请办理并领取《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擅自在紫金县瓦溪镇某饭店,用购买的白酒及当事人自行到山上采摘的青梅作为原料,用透明玻璃瓶作为工具生产加工“青梅浸泡酒”,并对外销售。至立案查处时止,现场还剩12.06斤“青梅浸泡酒”已被采取扣押强制措施,货值金额为340元。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11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
四、紫金县某油坊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原辅材料)、生产、销售台账行为案
经查:2022年3月29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油坊进行检查时,对该店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的问题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油坊进行复查,发现该店仍未按法律规定建立相关台账,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5月7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
五、紫金县中坝镇某菜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冬季(约11月份)进购冰箱、消毒柜、操作台、蒸饭器、燃气台(2台)等设施设备,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2月18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0修订)》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
六、紫金县城某食品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案
经查,2022年6月7日当事人在售“豇豆”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售“菠菜”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7月13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
七、紫金县某油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花生油案
经查,该店2022年8月6日生产加工的花生油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无法提供所售花生油详细销售台账。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未能提供详细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10月28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
八、紫金县城某猪肉档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肉类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案
经查:该店于2020年2月19日开始从事猪肉销售经营,2022年6月6日该店将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肉类混合着由紫金县食品站出厂的按规定进行检疫合格生猪肉类摆放在位于紫金县乌石卫生院对面巷子摊位进行售卖。当事人于2022年1月开始在紫金县乌石卫生院对面巷子经营,与该店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经营场所不符。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肉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与核准登记经营场所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7月20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