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紫金县慈善会是于 年 月由紫金县编委办批复成立的民政局下设的正股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办会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慈善文化,紧紧依靠政府、广泛动员社会、团结凝聚群众、多方募集资金、推动事业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承办有关社会募捐活动;负责慈善组织的认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负责管理全县的日常性社会捐赠事务,负责全县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指导全县慈善公益组织开展工作,指导各镇开展慈善捐赠工作;承接省、市民政局委托的捐赠物资代储、代运、代拨事宜;完成县民政局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紫金县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紫金县响水路民政局一楼。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较大贡献,拥护本会章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社会组织和本省地方慈善机构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七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拥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不收纳会员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报县民政局党组批复后,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紫金县民政局党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独立监事会,由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应。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发现有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时,要予以纠正,并向理事会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审议、决定聘请独立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四)检查本会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则务报告,审查并签署本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五)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个人、单位),必要时可设荣誉副会长。以上单位、人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监事的任职条件除第(二)项外参照上述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紫金县民政局党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紫金县民政局党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执行机构,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1名、专职副秘书长1名和若干部门,秘书长主持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聘任;
(三)次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紫金县慈善会慈善资金专帐,接收政府资助及社会捐款。
第三十三条 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益。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行政经费来源于政府预算划拨。
第三十五条 资金使用
(一)按照本会的宗旨用于各项慈善项目和慈善事业,用于社会救助;
(二)本会的办公费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六条 资金管理
(一)按照国家会计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紫金县慈善会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及监控制度,设置慈善资金专账,实行民主管理;
(三)建立严格的监察机制,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资产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经第三方机构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
(一)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二)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三)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1、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2、累计项目资金数额超过20万元的慈善项目;
3、其他重大开支。
(五)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县民政局报备。
(六)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七)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登记管理部门审核,报紫金县民政局同意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紫金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