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消费提醒:谨防食用超过保质期的湿米粉、泡发时间过长的木耳引发米酵菌酸毒素中毒
近期,广东天气高温湿热,食物容易腐败变质。粿条、河粉、凉皮、肠粉(卷粉)、陈村粉、米线(米粉)、濑粉等湿米粉,以及长时间泡发的木耳、银耳,在高温潮湿天气下,容易受椰毒假单胞菌污染而产生米酵菌酸毒素,食用易引发中毒。椰毒假单胞菌在自然界普遍存在,受其污染的食品如未妥善储存或超过保质期食用引发米酵菌酸毒素中毒的风险增大,且米酵菌酸耐高温,煮沸也不能破坏其毒性。为预防米酵菌酸毒素中毒,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消费提醒:
一、关于湿米粉
(一)消费者选购湿米粉等食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要认真阅读产品标签,留意产品感官性状和保质期。在选购粿条、河粉、凉皮、肠粉(卷粉)、陈村粉、米线(米粉)、濑粉等湿米粉时,尤其是散装销售的,要根据产品原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查看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包装标示要求,明晰所购产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要素。湿米粉应低温储存,做好防护措施,且要在其标识的保质期内食用。
(二)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销售者、批发商、餐饮服务单位等食品经营者在购进湿米粉时,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工作,确保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证。湿米粉应按照标签标示的储存条件进行冷藏或在阴凉处存放,做好“三防”(防鼠、防蝇、防尘)措施避免受到外界环境污染,并在保质期内销售食用完毕。储存销售散装的湿米粉应当在储存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湿米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对于过期未销售或未加工食用的湿米粉,要及时销毁处置,做好销毁记录(包括图片和文字等),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过期湿米粉不回流经营。自制湿米粉类食品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将产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经营者售卖,仅限在门店制作成餐饮食品供消费者食用。
(三)食用前应重点检查湿米粉的保质期。湿米粉保质期一般为24小时。因湿米粉生产工艺变化,超过保质期的湿米粉感官性状仍然正常,且不会有发酸发臭等变质性状,会给人造成可以继续销售或食用的错觉,然而这类湿米粉却可能已被椰毒假单胞菌污染进而产生米酵菌酸毒素,食用后引发中毒的风险将大大增加。因此无论是食品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应该按照标识的保质期销售或食用湿米粉,对于过期食品要坚决予以废弃处理。
二、关于木耳、银耳
椰毒假单胞菌也可能在泡发木耳、银耳等食材上繁殖,进而产生米酵菌酸毒素。因此,泡发食用木耳、银耳,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泡发前应检查其感官性状,发现受潮变质、霉变腐烂的,以及泡发时发现有异味、发黏或发软等情况,应立即作废弃处理,不予食用。二是泡发木耳、银耳等应将食材清洗干净,使用洁净厨具和干净的水进行泡发,且泡发时间不宜过长,泡发后应及时加工食用。如用冷水泡发,建议泡发时间为1-2小时,最多不超过4小时;如用温水泡发,建议在制备餐食前半小时泡发即可;建议在较低温度下泡发,可用保鲜膜将泡发容器、食材封好后,放置冰箱冷藏室泡发。三是不能食用隔天泡制加工的木耳、银耳及其制品。四是不要采食鲜银耳或鲜木耳,特别是已变质的鲜银耳或鲜木耳。
特别注意:米酵菌酸毒素引起的中毒发病急,潜伏期一般为30分钟至12小时,少数为1至2天。主要表现为上腹部不适、恶心、呕吐、轻微腹泻、头晕、全身无力。重者出现黄疸、肝肿大、皮下出血、呕血、血尿、少尿、意识不清、烦躁不安、惊厥、抽搐、休克甚至死亡,一般无发热。如果怀疑发生食物中毒,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尽快催吐,排出胃内容物,以减少毒素的吸收和对机体的损伤,并及时送医院救治,对症治疗。如发现生产销售问题湿米粉有关线索,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