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29 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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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坚决遏制加油机作弊,依法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等违法犯罪行为,2023年以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案件一批,现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4宗。

  一、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加油站有限公司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行为案

  2023年3月16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监局)与紫金县公安局对某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不是现油站的实际经营人,其行为涉嫌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2月21日与某石油化工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加油站经营承包合同》,约定当事人不再参与加油站经营管理事务,不在加油站中担任任何职务,同时还将公司印章、公司账户连同合同约定的有效证件均交由承包方使用,当事人仅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承包人承包后继续以当事人的名义从事加油站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没合计88.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加油站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案

  2023年3月16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监局)与紫金县公安局对某加油站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不是现油站的实际经营人,其行为涉嫌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8月2日与龙川县某加油站签订了《河源市某加油站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当事人不再参与加油站经营管理事务,不在加油站中担任任何职务,同时还将公司印章、公司账户连同合同约定的有效证件均交由承包方使用,当事人仅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承包人承包后继续以当事人的名义从事加油站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没合计78.9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三、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加油站有限公司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行为案

  2023年3月16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监局)与紫金县公安局对某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不是现油站的实际经营人,其行为涉嫌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7日与某石油化工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加油站经营承包合同》,约定当事人不再参与加油站经营管理事务,不在加油站中担任任何职务,同时还将公司印章、公司账户连同合同约定的有效证件均交由承包方使用,当事人仅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承包人承包后继续以当事人的名义从事加油站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没合计54.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四、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某有限公司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案

  2023年3月16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监局)与紫金县公安局对某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当事人不是现油站的实际经营人,其行为涉嫌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7日与某石油化工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加油站经营承包合同》,约定当事人不再参与加油站经营管理事务,不在加油站中担任任何职务,同时还将公司印章、公司账户连同合同约定的有效证件均交由承包方使用,当事人仅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承包人承包后继续以当事人的名义从事加油站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没合计7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