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紫金县食品抽样检验实施方案
按照《河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落实食品检验量“每千人5批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食安办〔2020〕8号)、《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河源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河市监〔2020〕11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制定《2020年紫金县食品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0年紫金县食品检验量总体增至每年每千人5批次,按照《河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落实食品检验量“每千人5批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食安办〔2020〕8号)的工作要求,市局下达我县今年食品抽检任务1300批次。结合我县实际,加强执法监督和应急应节性抽检,计划抽检1550批次(详见附件1)。按照精细化监管的要求,以发现问题为导向,落实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实现监管闭环,有效防控系统性、区域性,进一步保障我县食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
以发现问题、依法处置为原则。聚焦群众关切,突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等重点指标,紧盯风险程度高、低合格率以及消费量大的重点品种,瞄准农贸市场、校园周边、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提高问题发现率。针对去年抽检不合格率的食品品种、项目,加强监督抽检。
(二)坚持检管结合
以加强抽检、落实主体责任为原则。针对监管和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进一步提高抽检靶向性,深化精细化抽检,促进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效能提升。加强抽检与日常监管的信息的共享,通过监督抽检结果公开,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坚持广泛覆盖
以点面结合、统筹兼顾为原则。对城市、农村、城乡接合部等不同区域,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开展抽检。努力实现监督抽检覆盖城乡结合不同区域,覆盖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小作坊。覆盖所有食品大类、品种和细类,覆盖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不同业态。
三、工作任务
2020年县食品检验量总体增至每年每千人5批次,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餐饮具)共1550批次(详见附件2)。含普通食品、食用农产品、节日专项、执法和应急专项。我县将根据抽检计划,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落实任务。
(一)普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争取实现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一至四季度抽检量比例分配,同时必须覆盖全县各乡镇。
(二)节日期间食品专项。加强2020年端午、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食品安全抽检,保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组织开展节日期间应节食品专项抽检。抽检对象: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抽检,以全县较大规模的超市、商场、农贸市场及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单位。抽检时间:计划在5月、8月及11月份抽检。抽检批次、品种及检验项目另行制定具体的抽检方案。
(三)保健食品专项。县2020年保健食品经营环节抽检任务10批次,经营环节重点抽检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聚集区、问题产品多发区、城乡接合部等区域内的小型超市、药店、专卖店、体验店、街边店和IP地址在本地区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销售的产品。
四、时间安排
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具体时间工作安排如下:
(一)1-3月,制定全县食品安全年度抽检计划工作方案,确定食品抽检品种、项目、抽检批次数以及工作步骤和要求,严格按照程序明确食品抽检承检机构。
(二)4-6月,全面开展食品抽检工作,应完成全年食品抽检任务50%。
(三)7-11月,持续推进食品抽检工作进程,应100%完成全年食品抽检任务。
(四)12月,主要完成对全县食品抽检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工作。
五、抽检方式
由确定承检机构按方案要求具体实施,县食品药品检验所配合。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场监管所要明确本辖区食品检验量任务目标,围绕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要求,确保任务扎实推进。
(二)加强协调,保障工作落实。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股室、各市场监管所要积极发挥牵头统筹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部门抽检工作合力,密切配合县食品药品检验所,共同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各项抽检工作落实到位。
(三)及时报送,确保数据准确。县食品药品检验所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报送数据,通过食品抽检信息系统(简称“国抽系统”)统一上报数据,确保数据录入准确无误。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承检机构,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检查与考核。承检机构未征得任务委托部门同意不得私自分包食品安全抽检任务。
七、结合实际,提高效能
各基层所、县食品药品检验所、相关股室要认真组织,切实提高抽样的均衡性,同时要加强节日期间的抽检量。根据本方案要求完成的任务指标数量,结合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抽检年度计划,确保此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八、工作纪律
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