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以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案件一批,现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9宗。
一、紫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紫金县瓦溪镇某卫生站使用劣药案
2024年8月7日,紫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紫金县瓦溪镇某卫生站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2盒“硫酸软骨素注射液”生产日期:2022/06/08,有效期至2024/05,至检查之日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紫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紫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紫金县柏埔镇某药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无有效健康证行为案
2024年10月30日,紫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紫金县柏埔镇某药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健康证过期。当事人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无有效健康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紫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紫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与陈某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合伙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案
2024年6月24日,紫金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中坝派出所线索:有老人因接受药酒刮痧服务,导致身体不适。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谢某与陈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进购原材料并在陈某父亲的自家住宅制作药酒为老人提供刮痧服务,导致老人身体不适。两名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药酒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紫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紫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紫金县龙窝镇某卫生站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行为案
2024年7月2日,紫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紫金县龙窝镇某卫生站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3盒“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生产日期为:2022.3.2,有效期至:2024.3.1;1盒“板蓝根注射液”生产日期为:2022.3.5,有效期至:2024.2,检查当日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紫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紫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紫金县城某商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销售无标签标识的劣药行为案
2024年4月24日,紫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紫金县紫金县城某商行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购进了无标签标识的药品:“保胃丹”2瓶、“蚬壳胃散”3瓶、“五蜈蚣標丸”2包在场所内经营销售。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销售无标签标识的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紫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紫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紫金县某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案
2024年8月12日,紫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紫金县某卫生院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1瓶“一次性使用无菌静脉血样采集容器”生产日期:2023.07.26,有效期至:2024.07.25,检查当日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紫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七、紫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紫金县蓝塘镇某药店经营药品保存温度未达要求的行为案
2024年8月28日,紫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紫金县蓝塘镇某药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卡迪奇 强力枇杷露(低糖型)”标示保存贮藏条件为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检查发现阴凉柜空调未开,温度计显示温度为32℃,没有达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和未达到药品外包装所标示的保存温度要求。当事人经营药品保存温度未达要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紫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八、紫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紫金县南岭镇某母婴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行为案
2024年8月12日,紫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紫金县南岭镇某母婴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1瓶“草本花露水(花香味)”限期使用日期:2024/07/22;2支“娃娃爱牌婴儿叮后适缓液”限期使用日期:2024/03/05,检查当日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紫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九、紫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紫金县敬梓镇某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案
2024年8月13日,紫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紫金县敬梓镇某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5瓶“艾诗芬香止汗珠露”系列洗发水,检查当日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紫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