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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10 来源: 紫金县公安局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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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投靠入户


    (一) 核准条件
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的,不受结婚年限制,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二) 需审核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 《结婚证》。
    4、女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注:符合省内一站式迁移的无需回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开具《迁移证》,直接凭《准迁证》或回执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一) 核准条件
    父母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二) 需审核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 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的《结婚证》;
    4、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5、子女的固定住所证明。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注:符合省内一站式迁移的无需回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开具《迁移证》,直接凭《准迁证》或回执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核准条件
    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均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二) 需审核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 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
    3、 父、母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
    4、 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卫生部门出具的权威证明;
    5、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三)申请人申请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注:符合省内一站式迁移的无需回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开具《迁移证》,直接凭《准迁证》或回执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入户


    (一)核准条件
    公民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或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迁移户口。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
    (2)《录取新生名册》;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迁移证》。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入户:
    (1)户口已迁入院校的,出具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明》;户口未迁入院校仍在原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就业报到证明及接收证明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2)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
    (3)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或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4)毕业证;
    3、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要将户口迁回原籍入户:
    (1)《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
    (三)办理步骤
    迁出地和迁入地县区公安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一)核准条件
    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以及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迁入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签发《准迁证》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工作单位证明;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迁移证》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准迁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准迁证》;
    (3)《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核准签发《准迁证》。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有关批件及证明材料当场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有关批件及证明材料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注:符合省内一站式迁移的无需回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开具《迁移证》,直接凭《准迁证》或回执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购房入户

(一)核准条件
    在城建有房屋或购有房屋的居民本人和直系家属。
    (二)审核材料
    1、     申请人报告;
    2、     房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明书或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和购房发票;
    3、     申请人及直系家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4、     夫妻、子女随迁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注:符合省内一站式迁移的无需回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开具《迁移证》,直接凭《准迁证》或回执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


    (一)核准条件
    符合人社局规定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的条件,凭人社局开具的相关证明。
    (二)审核材料
    1、《河源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卡》;
    2、《关于办理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手续的函》;
    3、《河源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申请表》;
    4、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审批材料复印件;
    5、申请人及直系家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主》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6、正常跨省迁移需提供的材料,随迁人员属未成年人的,必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面见当事人,受理申请材料,填写受理户政业务回执,在20个工作日内,要求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县(区)户政部门复核。
    2、市、县(区)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作出复核,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居民身份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相片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注:符合省内一站式迁移的无需回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开具《迁移证》,直接凭《准迁证》或回执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出生登记


    (一)核准条件
    父母或监护人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非婚生小孩入户原则上需随母入户随母姓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出生医学证明》(随父入户需提供亲子鉴定书);
    (3)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辖区民警调查询问笔录、调查综合报告。
    (三)办理步骤
    1、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需上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更正出生日期


    (一)核准条件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理由充分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地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办理步骤
    1、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
    2、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3、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变更民族成分


    (一)核准条件
    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的民族成分,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分,理由充分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市一级民族事务部门的批准证明;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
    (三)办理步骤
    1、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
    2、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3、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变更姓名


    (一)核准条件
    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不得变更姓名。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办理步骤
    1、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
    2、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3、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办理第二代身份证

一、核准条件
    (一)首次办理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二)补领居民身份证
    1、遗失居民身份证;
    2、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失。
    (三)换领居民身份证
    1、申请人常住户口从本市市辖区外迁入的;
    2、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将满的;
    3、变更居民身份证内容的;
    4、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辩认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户口簿》。
    2、两张本人彩色数码相片(首次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回执。
    4、原《居民身份证》(没办证的除外)。
    5、属全国异地办证的需提供居住证或就学证明;市内异地办证需提供居住证明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
    6、监护人代为申领的应携同申请人前往申领,并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步骤
    (一)首次办理居民身份证。公民携带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核对身份证登记项目,居民交纳身份证工本费,公安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延长三十日。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民携带有关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核对身份证登记项目,居民交纳身份证工本费,公安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延长三十日。
    注:丢失补领的需填写《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申请人在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主动交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属迁移换证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向申请人发放新证时需收回旧证。
    

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一)核准条件
我市年满16周岁的常住户口人员(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因申领居民身份证而尚未领到证件,或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尚未领到证件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户口簿》;
    (2)申领居民身份证回执;
    (3)一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三)办理步骤
    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迅速制证并将为临时身份证发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