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为规范我市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计委《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180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河源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河府办[2017]43号)等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材料审核规范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等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出生医学证明》;
(4)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不能出具结婚证的,审核个人书面非婚生育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未办理结婚证的理由,生育的对象,生育的时间、地点,以及法律声明;
申请随父落户且《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需提供具有亲子鉴定资质且在本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鉴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或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出生医学证明》;
(4)《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2、因特殊原因无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
(1)父母双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且未被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无户口人员,由实际抚养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③父母双方死亡证明材料;
④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实际抚养证明;
⑤全国人口信息库及打拐库排查比对结果;
⑥辖区派出所调查3名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综合调查报告,证人证言及调查报告需清楚指出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亲属关系。
(2)父母一方死亡,存活的一方是未入户人员的法定监护人,未入户人员原则上应随其落户,如存活的一方也没户口,其应按规定先办理户口后再为小孩登记户口;如存活的一方多年查找无果,无户口人员由其他亲属抚养的,由本人或抚养人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③父母一方死亡证明材料;
④全国人口信息库及打拐库排查比对结果;
⑤辖区派出所调查3名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综合调查报告,证人证言及调查报告需清楚指出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亲属关系(包括存活一方的查找情况)。
办理此类户口登记的其它未尽事宜,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180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河源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河府办[2017]4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办理。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实际收养人(抚养人)向收养人、抚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2.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前收养的。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事实收养公证书(抚养公证书);
③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无户口人员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
⑤其他证明材料。
(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收养的。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事实收养公证书(抚养公证书);
③收养人(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无户口人员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
⑤其他证明材料。
(3)1999年4月1 日后收养补办收养登记的。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收养登记证;
③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无户口人员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
⑤其他证明材料。
(四)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到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2.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登记户口。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③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
④派出所存档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底册);
⑤申请人的原户口簿、身份证(如未能提供需在调查报告或笔录说明原因);
⑥派出所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2)因长期失踪而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或得知下落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利益相关人到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申请人的原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如未能提供需在调查报告或笔录说明原因);
③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
④派出所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含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原户口删除或注销记录、户成员信息登记以及人员身份核实情况报告等材料)。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2.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原居民户口簿底册;
(3)两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
(4)申请人的原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如未能提供需在调查报告或笔录说明原因);
(5)辖区派出所调查3名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综合调查报告。如已在其他地区落户的不再恢复原籍户口,但符合迁入条件的可以回迁户口。
(6)原籍直系亲属证件、结婚证、配偶子女证件。
(六)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入户
1. 属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涂改或损坏后失效的,原签发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应根据本人申请,经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核实未落户的情况后,补发或换发户口迁移证件。
2.属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按以下情形分类办理落户:(1)超过有效期限在 6个月以内的,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凭当事人情况说明,迁移证件继续办理相关事宜。(2)超过有效期限在6个月以上、两年以内的,如符合本地户口迁移条件的,换发新证后办理迁移手续;如不再符合本地户口迁移条件的,凭迁移证件回原迁出地恢复户口。(3)超过有效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凭迁移证件回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外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2.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③父母的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④中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⑤派出所调查3名以上证人证言及调查情况报告。
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未成年子女户口登记。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出生地开具的出生证明(因国外出生地开具的出生证明不能识别的,申请人应提供翻译文本,并经本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翻译公证);
③中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④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国籍认定证明或办理户口通知书;
⑤申请人入境时的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⑥父母的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3)国内居民与港澳台居民生育子女,未取得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员户口登记。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国内居民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③出生地开具的出生证明;
④父母的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⑤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书。
(八)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向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2.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的复印件);
(3)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
(4)公安机关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指纹、相片、血样采集,同时比对全国人口信息库、打拐人员库和失踪人员信息库的查询比对结果。
(九)其他无户口人员入户
1.根据《收养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的事实抚养人员,经履行DNA信息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后,由抚养人提供以下材料,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或社区公共集体户。
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关于当事人不符合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办理条件的意见;
(3)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4)被抚养人两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及回执;
(5)村(居)委会关于抚养和被抚养人的居住证明材料;
(6)全国人口信息库及打拐库排查比对结果;
(7)辖区派出所调查3名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综合调查报告(证人证言及调查报告需确认出生日期,并告知以后不得变更)。
2.对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户口登记办理部门根据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由派出所调查证人证言,形成调查报告,刑事侦查部门采集指纹、照片、DNA血样,户口登记部门采集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比对,确保非被拐卖人口,非已登记户口人员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需要其他地区或部门配合调查的,应及时递送函件,以回函为依据办理相关手续。
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上述业务时,证件审核后收取复印件,签名并加盖核对章,其他证明材料收取原件存档,派出所综合调查报告应严格按照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计委《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180号)要求形成。
二、审批流程规范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一)各县流程:
1、3个月内(含3个月)无户口人员办理入户的,由派出所受理,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
2、3个月以上、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由派出所窗口受理,所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后呈报县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二)源城区流程:
1、1周岁内(含1周岁)无户口人员办理入户的,由派出所受理,所领导作出审核意见后呈报源城分局户口登记部门,材料齐全的,源城分局户口登记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审批意见。
2、1周岁以上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由派出所受理,所领导作出审核意见后呈报源城分局户口登记部门,源城分局户口登记部门作出审核意见后呈报河源市公安局户口登记部门,材料齐全的,河源市公安局户口登记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审批意见。
(三)个别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情况特别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 可延长至5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意见。 县(市、区)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难以作出审批意见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请示,并按上一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的批复作出审批意见。
(四)以下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由派出所受理后呈报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核;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核后呈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
1、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书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办理户口登记的;
2、涉国(境)外人员出生小孩办理户口登记的。
三、其它
(一)对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的,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文件精神,以派出所调查核实实际出生时间为准(需体现在笔录及调查报告中),经本人或监护人签名确认后不再更改。
(二)对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及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无户口人员,根据河源市公安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开展对无户口人员采集DNA信息的通知》全力配合做好DNA核对工作,排除被拐卖(盗、抢)嫌疑。
附件1:
非婚生育说明(样式)
本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与(对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生育小孩 个。未办理结婚证的原因有:
1、 ;
2、 。
小孩一: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小孩二: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小孩三: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本人着重声明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签名:
20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当事人不符合收养登记办理条件的意见(样式)
当事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因(原因) ,根据《收养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不符合收养登记办理条件。
(民政部门盖章)
20 年 月 日
(备注:此意见只用于被私自收养人的入户所需,不能当《收养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