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姓名
一、核准条件
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不得变更姓名。
二、需提交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成年需《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办理步骤
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后提出意见,交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由主管领导审定是否同意更改,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2、经审核同意变更姓名的申请人持公安局户政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