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入户

发布时间:2018-03-05 来源: 县公安局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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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准条件

  凡在本县城镇购买或自建住宅的公民均可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二、需提交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3、《房屋产权证》或售楼部证明、购房合同、缴款发票、银行按揭;

  4、住建局开具有房产证明。

  三、办理步骤

  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后到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核,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经批准同意迁入的,(1)省内已实行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迁出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核准任务的提醒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迁出核准操作,允许迁出的,作迁出注销;不允许迁出的,说明理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核准信息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群众前来办理落户手续。(2)省外的申请人可到县公安局户政部门领取《准迁证》后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