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入户
一、核准条件
凡在本县城镇购买或自建住宅的公民均可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二、需提交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3、《房屋产权证》或售楼部证明、购房合同、缴款发票、银行按揭;
4、住建局开具有房产证明。
三、办理步骤
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后到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核,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经批准同意迁入的,(1)省内已实行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迁出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核准任务的提醒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迁出核准操作,允许迁出的,作迁出注销;不允许迁出的,说明理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核准信息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群众前来办理落户手续。(2)省外的申请人可到县公安局户政部门领取《准迁证》后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