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实施细则
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新生婴儿报户:婴儿出生后,按照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应在一年内由其父亲或母亲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婴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为防止双重户口,父母亲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应持父母双方的户口簿。
2、超生或非婚生子女落户,凭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父母双方《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超生子女登记后应向当地计生部门反馈情况)。
3、抱养或收养子女报户。抱养人或收养人持本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92年以前收养的附《收养公证书》)、等材料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县(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岁以上。
4、本县(区)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公民,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持母亲或父亲及子女的回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外出生证原件(含翻译件)及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站),办理更换全国统一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后,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5、因各种原因超过5周岁(含5周岁)的婴儿报户(含婚生、外婚生抱养),须向其父亲或母亲(含抱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补录报生书面申请,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只能随母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将申请材料逐级上报县、分局治安大队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予以补录报生。
二、迁入户口
(一)以下几种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6、取消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落户条件的限制。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就业落户限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省公安厅文件精神,鼓励大中专学生在我市先落户后择业,放宽就业落户条件。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本人、学校、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书(或人才交流中心托管落户介绍信)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在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用人自主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交费的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
7、院校新生落户。凡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含民办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办理的,由学校统一持录取通知书、招生花名册、户口迁移证、二代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上学期间不得随意迁转户口。若不愿办理户口的,在校期间按暂住人口造册登记。
8、院校毕业生落户。持本人毕业证、报到证(派遣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本人、学校、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书或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落户通知书)直接到接收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挂靠亲属落户的,还需持挂靠父母户口簿,与亲属关系证明(单位或社区出具)。
9、大中专院校(含民办院校)、技工学校毕业以后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可凭本人报到证(派遣证)、毕业证、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父亲或母亲《户口簿》、社区(村委会)证明,直接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0、退学、转学落户。本人持学校退学证明或转学证明、户口迁移证、原迁出村(社)证明、其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或接收学校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1、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本人持军人安置办公室落户介绍信、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接收单位行政介绍信、入伍时户口所在地户籍注销证明,即可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持以上相应材料回原籍复户或投靠其父母(配偶、子女落户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凭安置部门落户通知书、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入伍时户口所在地户籍注销证明、居住证明在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暂时无固定住所的,可以持相应材料回原籍复户或投靠其配偶(或父母、子女)落户口。
12、因出国注销户口公民回国后要求在本县(区)恢复落户的,凭原户口注销证明、回国护照、单位证明(社或村证明)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3、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定居的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明书、与定居有关的证明材料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14、港、澳、台胞、归侨人员回国定居在我市的,凭省、市台办、统战侨务部门接收安置介绍信及陕西省公安厅定居证,到所在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5、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凭本人申请,原户口注销派出所证明、劳改劳教单位释放解除证明,到所在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解除少管落户的,凭父母亲申请书,少管单位证明、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注销证明,到所在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6、办理本县、区范围内所与所之间的户口迁转。
宝塔区的常住户口人员,符合市区内户口迁移条件的,实行户口迁移网上“一站式”办公。凭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可直接在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户和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完迁入手续后应在公民原居住地《户口簿》或户口卡上加盖迁出条章,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经申请人审核确认项目无误,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名后整理归档。同时,将迁户信息及时反馈给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及时整理迁出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属重点人口迁出的,户籍内勤及时通知主管民警并与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联系,转交档案材料。
(1)、三投靠(夫妻投靠、父母、岳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岳父母)落户。持双方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即可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工作调动或劳动合同制人员落户。持本人调令或劳动合同、户口簿、身份证、单位行政介绍信即可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经商(投资、办企业)人员落户。持本人书面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即可在经商(投资、办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购建住房人员落户。持本人书面申请、有效房产证(购房发票或购房合同或县级自建房批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即可到房产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以下跨县(市、区)户口迁入的均由申请人先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符合迁入条件的再到县、分局办理准予户口迁入证明。
17、凡在全市范围内购买合法商品住宅房(包括合法自建房)、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落户手续。所需材料是:本人申请、合法有效房产证(或县级自建房批复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村(社)介绍信。
18、在全省范围内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以及到我市以外地市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迁出的,只要在原迁出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所需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住房证明、村(社)介绍信。
19、凡在全市范围内投资兴办实业(或经商)人员,可以办理落户手续。所需材料:本人申请、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
20、凡在我从事以经营管理、市场开发、技术科研等工作,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并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书的,可以办理落户手续。所需材料:本人申请及单位行政介绍信,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
21、三投靠(夫妻投靠、父母、岳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岳父母)人员落户。持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2、军官家属随军办理落户。所需材料:本人申请、师或旅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准通知书及随军审批书、入伍登记表及任职命令书、随军家属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
23、工作调动、新招收录用的人员落户。凭调令(或招收录用合同)、调入单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三、迁出户口
24、凡考取我省普通高等学院、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若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可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出户口。
25、工作调动、招工招干、投资经商、投靠亲属、购建住房等跨县(市、区)需要迁出户口的,一律凭迁入地县(市、区)局以上公安机关的户口准迁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26、公民离婚后,离婚当事人可持原《居民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或双方协议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居民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书或调解书及相关规定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分户或迁转日期及原因。
四、注销户口
27、因各种原因导致重户需要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须向县分局上报,由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清理一人多户问题。对于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注销其它重复户口。其中,对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有关公安派出所报县分局户政部门注销相应的户口登记;对属于当事人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而予落户的,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书面通知其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注销其原常住户口。
28、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由亲属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凭各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村(社)委会证明,在三个月内注销户口,并收缴居民身份证。对于工作中发现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的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对于查找不到死者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公安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户口。对于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注销其户口。
29、2003年8月7日起,凡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出国、出境,一律不注销户口(定居的除外)。已经注销户口的,仍执行原规定。
30、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凭出境证件、定居或移民有关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对于公民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被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驻外使领馆确认,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31、应销而未销户口的,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的,社区民警或户籍民警在工作中调查发现,经公安派出所领导核准,公安派出所有权注销其户口,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注明原因。
五、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和补录户口。
32、对于公民申请纠正民族、出生日期、等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及补录遗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经逐级呈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对于公民姓名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依据公民提供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派出所对予曾经处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劳教的,或正在服刑,或刑事民事案件未终结等人员的姓名、年龄变更不予受理。
(一)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
33、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工作疏忽造成的户口登记项目差错,要在查明有关户籍资料(原件)基础上按规定予以更改。对于本人要求变更和更正户口登记主要项目是非公安机关疏忽造成的,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审批后予以更改。即由公民提出变更和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派出所受理核查后上报县、分局审批,并依据县局、分局出具的变更或更正通知单在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或更正手续。
34、姓名变更、更正。为规范人口信息管理,原则不能超过一次变更,特殊情况除外。须提供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及相关单位证明,经所长签注意见后,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1)学龄前儿童要求变更的,须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2)16岁以下的在校学生须提供本人申请和其所在学校出具的校方同意更改姓名的证明;(3)父母离婚后需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0〕74号通知)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公民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身份证交回;(4)其他人员更改姓名须有合理的理由并提供本人申请和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或村(社)同意更改姓名的证明(另有规定人员除外)。
35、性别变更、更正。
(1)对在登记或人口信息录入中出现的人为因素造成错误的,由户籍内勤依据申请人本人的真实情况提出更改意见,附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由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直接办理。
(2)对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要求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须持本人申请、指定医院为其成功实施变性手术证明、户口簿等相关材料,报县、级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核,主管局长审批。
36、民族成份变更和更正。需持本人书面申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准的个人更改民族成份证明书、户口簿等相关材料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经公安派出所领导审批后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的申请:
(1)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申请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2)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时,尚系幼儿(1-6岁)的子女,在18周岁以前,其民族成份依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的,要求从原依据父亲或母亲改为依据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一方的;
(4)年满20周岁以上,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都是少数民族的,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申请更改为父母任意一方的。
37、出生日期更正。按照公安部公信传(86)594号传真文件规定,对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需要更正的,1、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2、原始户口底页或迁移证存根,3、申请人原始档案资料,4、有工作单位的并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填写《人口信息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由公安派出所调查原始出生报户档案和户口迁转档案,民警调查核实,必要时要与相关当事人形成谈话笔录,并形成调查报告,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核查签注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区公安机关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后依据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变更更正通知单》在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更正手续。
38、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由公安派出所及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依据具体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更正。
39、其余项目的变更、更正由公民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
40、变更和更正后,要将变更和更正情况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文件要求,分别填写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上的登记事项和更正记载栏中,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二)补录户口的登记。
41、因各种原因造成公民户口遗漏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社区或乡镇、街道办),填写《补录遗漏户口调查审批表》,由公安派出所查阅档案材料(原件),民警调查核实,与相关当事人形成谈话笔录,并形成调查报告,经公安派出所所长签注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并依据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补录遗漏户口通知单》在公安派出所办理补录遗漏户口手续。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42、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的公民,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应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或学生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常住户口。
43、丢失《户口迁移证》或《准予迁入证明》的,拟落户公安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责令其向原签发机关申请,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按原证件内容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或《准予迁入证明》,并注明补发情况。
44、对于公民因长期外出(非出国、出境定居)被注销户口,现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原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本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原件),按补录户口的相关规定办理。
45、人户分离的妥善处理,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由于市政建设原因导致居民原户口登记地址已消失,或者因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破产等原因导致该集体户口不具实际意义,涉及的居民或职工在同一城市其他住所居住,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户口登记地和现住地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情况沟通,做好宣传动员,督促有关人员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于职工属于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已经搬迁或者和本人随迁家属工作已经调动,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单位所在公安派出所应通知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动员、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于发现辖区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将户口滞留在原就读院校已超过两年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和公安派出保卫部门,动员其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6、农村与农村之间,因通婚引起的婚出、婚入和离婚妇女返娘家的,子女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的,老弱病残人员投靠亲属抚养的,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职工退职、退休、经批准离职和被除名、开除回乡的,学生退学、休学和被开除、被除名回乡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留场就业人员回乡的,以及有女无儿户,男到女家落户的等,凡有正当理由的,应一律按相关规定准予落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
47、实行特定人群户籍业务预约服务。公安派出所对老弱病残人员办理居民身份证及有关户籍业务,实行预约或上门服务。
48、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服务。公民办理户口业务和其它社会事务时,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如实为公民本人出具个人户籍证明。
七、具体要求
49、根据《陕西省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建设标准》(陕公通字〔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群众户口申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公民申报材料及数据规定逐级上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对申报审批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户口调查材料和审批材料应在公安机关内部传递,不得让群众自己传递材料。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告知群众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向群众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50、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使广大户籍民警熟知便民措施,工作规范要求,并抓好工作落实。将各县、分局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每年目标责任考核。
51、本规定中所提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及户籍证明均为制式打印件,且必须有公民身份号码,如属特殊情况下不能打印
52、本规定中提到的部分材料,如《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收养证、房产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调令、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个人更改民族成份证明书等均出示原件及复印件,经公安机关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
53、户口迁移证上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一律填写居民户口字样,迁往外省市的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要求注明户口性质的,按“一元化”实施前的户口性质填写。对“一元化”实施后迁入又迁出的人员,按居住地或从事职业填写户口性质。
54、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现行户籍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