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紫金县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告知承诺制)公示
一、适用范围
(一)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度假村、旅馆以及按旅店形式装修、布局。
(二)沐浴场所:指从事经营服务的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浴室、温泉浴、足浴。不包括汗蒸场所。
(三)美容美发场所:
1.美容场所: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服务的场所。包括美容店、美容中心、美容院、美容会所、护容馆、美容 SPA 馆。不包括美甲店、医疗美容、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场所。
2.美发场所: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服务的场所。包括理发店、美发店、秀发店、剪发店、烫发店、美发厅、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
(四)体育场所:不包括健身室。其中游泳场所是指提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室内外人工游泳池、馆等游泳场。
(五)商场(店)、超市、书店:使用集中空调的商场(店)、超市、书店。不包括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柜台(摊位)独立经营的商场。
(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二、申请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卫生质量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等要求。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五)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 1-第 6 部分》(GB/T18204)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要求的卫生检测检验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验检测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
(六) 从业人员的名单、健康合格证明。
(七)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
上述材料第(一)至(四)项需在签署告知承诺书时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行政审批机关进行回访检查之前提交。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紫金县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在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受理。
3.审核: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审批环节。
4.审批:对受理、审核等过程进行核准,再进行审批。
5.办结:根据审批意见,对办件进行予以办结和不予办结。
6.特殊环节:如专家评审、现场踏勘、听证、公示公告以及上报部门处理所需要的时限不计入事项办理承诺时限。
7.业务事项审批办结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
五、承诺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完成办结。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办公指引
办理地点:紫金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1楼8号窗口
办理时间段: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0762-2895186(紫金县卫生监督所公卫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