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城南新区Ⅲ号地块征地补偿实施细则
为拓展城区土地发展空间,保障城南新区建设的用地需求,加快城南新区土地收储和整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本细则所称紫金县城南新区Ш号地块位于紫城镇城西村,东至城南新区Ⅱ号地块西片边界,南至城南新区Ⅱ号地块北片边界、新过境路,西至林田村界,北至秋香江,上述四至范围内所有地块及生产生活留用地规划选址地块(城西村黄坑尾、水打坝、河中、七娘坑)的土地,面积约1450亩。原则上按规划红线进行丈量计算,红线外缘可连片的,且具有密切关联性、整体性的,经征地拆迁工作组和业主单位确认后可视实际情况纳入本次征收范围连带征收,具体以实际丈量为准。
二、查丈原则:由征地实施单位聘请第三方测量公司进行查丈,丈量计算的土地面积按国家政策规定是指投影面积。道路、河滩、河流不列入农户丈量核查范围。征收的土地面积由征地拆迁工作组、土地所有权人及土地承包人进行确认。
三、补偿标准和方式:按市、县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规定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按土地所有权归属,原则上核发到集体经济组织。各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原则,通过村民代表会决议列支使用。征地实施单位可按集体经济组织的决议将土地补偿款核发到户。核发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水田土地补偿款与非水田土地补偿区分使用:水田的土地补偿款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决议用于生产生活留用地土地开发,非水田地类的征地补偿款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决议统筹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收益均按份额分享。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发放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生产生活留用地安置:生产生活留用地采取安排土地与折算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计算生产生活留用地安置面积,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
(一)被征土地属非水田的生产生活留用地原则上只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标准统一为每平方米留用地120元。生产生活留用地折算货币的补偿,按规定原则上核发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发放到户。
(二) 被征土地属水田的生产生活留用地原则上给予安排土地,按规定安排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份额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实际情况确认到户,也可以选择每平方米120元的货币补偿方式。
(三)生产生活留用地规划选址在新过境路以南沿路边的山窝空闲地,由县政府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无偿返拨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林地、国土报批费用由县政府承担,排污、排水、供水、供电等市政设施由县政府完善到地块边。留用地可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或按规定建设为租赁住房。
(四)生产生活留用地的报建、办证和地块内场地的平整、排污、排水、供水、供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开发方承担;留用地可按规定的流程,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入市流转,严禁私自非法买卖生产生活留用地。县农业农村及农村财务主管部门、镇政府、行政村应对留用地开发利用、收益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五)县政府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计算返拨给行政村,用于发展行政村集体经济,返拨土地的方式和标准参照本细则关于生产生活留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组织架构薄弱、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暂无力承担土地补偿费等征拆资金监管、使用职责的,可由所属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代为管理,接受镇政府和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
五、对没有种植青苗的土地(如房屋和其它附着物)不给予青苗补偿。零星果木按棵(株)进行清点补偿,苗圃、林木按亩计算补偿。通过张榜、电视广播等方式发布公告,明确在既定的时间节点和用地范围不得进行任何“三违四抢”行为,凡用地控制通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青苗或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介入进行立案侦查。
六、迁坟坟主必须于政府发布征地拆迁通告之日起1个月内到紫城镇城西村村委会登记,并到现场确认后办理补偿相关手续,逾期按无主坟处理。坟墓穴位在蓝坑公益性墓园或石陂公益性墓园内安排,并统一按墓园相关规定进行建设。
七、土地及附着物的各项补偿标准见附件。
八、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
九、本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局、紫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1.紫金县城南新区Ⅲ号地块征收到户补偿标准
2.紫金县城南新区Ⅲ号地块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标准
3.紫金县城南新区Ⅲ号地块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4.紫金县城南新区Ⅲ号地块征收地坟补偿标准
附件1
紫金县城南新区Ⅲ号地块征收到户补偿标准
备注:
1.此表仅适用于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国有土地按第三方评估价值补偿。
2.道路、水圳、田坎不列入查丈到户范围,按各户实际被征水田面积百分之十计算分摊。3.水田的生产生活留用地安置分方式一或方式二,不可叠加。
附件2
紫金县城南新区Ⅲ号地块征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标准
附件3
紫金县城南新区Ⅲ号地块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备注:经营性花木场、名贵树木、上表没有对应规格、科目的按第三方评价值进行补偿。
附件4
紫金县城南新区Ⅲ号地块征收地坟补偿标准
备注:
1.大型坟墓、家族式墓园、多穴位墓及附属设施按第三方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上表仅为造价补偿,由县政府按实际迁坟数量在公墓山安排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