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紫金县2020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通告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紫金县2020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1﹞1号)批准紫金县征收柏埔镇福田村高顿、瓦厂经济合作社、东方村沥头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0.127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委托柏埔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紫金县2020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用途
征收土地位置:柏埔镇福田村高顿、瓦厂经济合作社、东方村沥头经济合作社。
征收土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征收土地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征收柏埔镇福田村高顿、瓦厂经济合作社、东方村沥头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39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96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877公顷,以上合计共0.1273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依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确定柏埔镇属于我县区片编号2范围,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
五、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用货币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用地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包括:地坟、阴城、金埕)所有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柏埔镇人民政府所设的征地补偿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不予补偿登记情形
从本项目用地预公告公布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建的作物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登记。
八、其他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事项以柏埔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通告
附件:青苗及零星果木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