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人民政府关于紫金县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紫金县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4〕16号),同意我县征收紫城镇中埔、林田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3.0562公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县决定委托紫城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紫金县2023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用途
征收土地位置:紫城镇中埔、林田经济联合社。
征收土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征收土地用途:城镇建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征收紫城镇中埔、林田经济联合社属下集体农用地3.0562公顷(林地3.0005公顷、草地0.0557公顷)。以上合计共3.056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依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4〕12号),确定紫城镇属于我县区片编号1范围,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
五、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用货币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用地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
六、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包括:地坟、阴城、金埕)所有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紫城镇人民政府所设的征地补偿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不予补偿登记情形
自本项目用地预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作物及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登记。
八、其他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事项以紫城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通告。
附件:青苗、零星果木及地坟补偿标准
紫金县人民政府
2024年 4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