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紫金县2017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通告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紫金县2017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659号)批准紫金县征收农民集体土地42.790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委托紫城镇依法开展土地征收工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紫金县2017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用途
紫城镇经济联合总社,紫城镇林田村油田经济合作社、林田经济联合社,紫城镇中埔村店墩、曾屋、郑屋、荷一、荷二、荷三、楼下、三山下、杨梅塘、围墩、田心经济合作社、中埔经济联合社,具体四至范围见征地红线图。土地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紫城镇经济联合总社,林田村油田经济合作社、林田经济联合社,中埔村店墩、曾屋、郑屋、荷一、荷二、荷三、楼下、三山下、杨梅塘、围墩、田心经济合作社、中埔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9.9065公顷(园地0.7642公顷、林地39.1423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3570公顷、未利用地1.5265公顷,以上合计42.790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确定紫城镇属于第八类区的精神,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类别 |
单位(亩) |
一次性综合补偿 单价(元) |
备注 |
园地 |
亩 |
29333.33 |
不含青苗费等 |
林地 |
亩 |
13800 |
不含青苗费等 |
其它农用地(含养殖水面) |
亩 |
39600 |
不含青苗费等 |
村集体建设用地 |
亩 |
38133.33 |
不含青苗费等 |
未利用地 |
亩 |
11733.33 |
不含青苗费等 |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见附件。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用货币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包括:地坟、阴城、金埕)所有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在紫城镇所设的征地补偿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涉及村 |
登记时间 |
办理征地补偿地点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紫城镇林田村、中埔村 |
2018.2.25~2018.3.25 |
紫城镇人民政府 |
黄达贤 |
13902633198 |
七、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建的作物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特此通告
附件:青苗及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2018年2月28日
附件:
青苗及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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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荔枝 龙眼 |
特大 |
棵 |
500—800 |
主杆直径25㎝、4米高、投影25平方米以上、按杆径50元/5㎝计算 |
||||||
大 |
大大 |
400 |
主杆直径20—25㎝、3.5—4米高、投影16—2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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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 |
350 |
主杆直径16—20㎝、3—3.5米高、投影12—16平方米 |
|||||||||
小大 |
300 |
主杆直径12—16㎝、2.5—3米高、投影8—12平方米 |
|||||||||
中 |
中大 |
200 |
主杆直径8—12㎝、2—2.5米高、投影6—8平方米 |
||||||||
中中 |
150 |
主杆直径6—8㎝、1.5—2米高、投影3—5平方米 |
|||||||||
中小 |
100 |
主杆直径4—6㎝、1—1.5米高、投影2—3平方米 |
|||||||||
小 |
小大 |
40 |
0.6—1米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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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 |
20 |
0.6米以下 |
|||||||||
幼 |
|
10 |
|
||||||||
02 |
枇杷 芒果 黄皮 柚子 柿子 |
大 |
大大 |
株 |
300 |
主杆直径20㎝以上 |
|||||
中大 |
250 |
主杆直径18—20㎝ |
|||||||||
小大 |
200 |
主杆直径16—18㎝ |
|||||||||
中 |
大中 |
150 |
主杆直径12—16㎝ |
||||||||
中中 |
100 |
主杆直径8—12㎝ |
|||||||||
小中 |
50 |
主杆直径5—8㎝ |
|||||||||
小 |
20 |
|
|||||||||
幼 |
5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03 |
桃、李、沙梨、枣、梅、番石榴、杨桃 |
大 |
株 |
100 |
3米高以上 |
||||||
中 |
50 |
已挂果 |
|||||||||
小 |
10 |
未挂果 |
|||||||||
幼 |
5 |
|
|||||||||
04 |
柑、桔、橙 |
大 |
株 |
100 |
1.5米高以上 |
||||||
中 |
50 |
已挂果 |
|||||||||
小 |
10 |
未挂果 |
|||||||||
幼 |
5 |
|
|||||||||
05 |
香蕉、木瓜 |
大 |
株 |
5 |
|
||||||
小 |
2 |
|
|||||||||
06 |
竹类 |
簕竹 |
条 |
2 |
|
||||||
单竹 甜竹 泥竹 白眉竹 其它竹 |
1 |
|
|||||||||
07 |
松、杉、桉杂木 |
大 |
条 |
5 |
砍伐费 |
||||||
小 |
2 |
||||||||||
08 |
水稻 |
亩 |
400 |
|
|||||||
甘薯 |
亩 |
250 |
|
||||||||
木薯 |
亩 |
250 |
|
||||||||
蔬菜 |
亩 |
400 |
|
||||||||
甘蔗 |
亩 |
1000 |
|
||||||||
09 |
罗汉松 |
棵 |
按实际 价格 |
|
|||||||
10 |
地坟 |
座 |
500 |
|
|||||||
11 |
苗圃花木 |
按市场经济价值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