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已提交50年《协议书》原件作为商标案再审审理依据
导读:在“红牛”商标权权属纠纷案败诉一年多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红牛”)发布声明称,已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50年《协议书》原件,作为此案再审审理的重要依据。2月23日,中国红牛发布《关于中国红牛50年<协议书>原件的声明》。中国红牛称,1995年11月10日,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中食工业总公司、深圳中浩集团签署有效期为50年的《协议书》。近日,中国红牛公司称已经取得该《协议书》原件。
声明称,中国红牛曾在2020年12月31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判决书。在该判决中,因“红牛公司未能提供协议书(即50年《协议书》)原件”而认定该协议“真实性存疑”,驳回了公司上诉。现公司已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此协议书原件,作为此案再审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国红牛表示,50年《协议书》共九条。其中第一条约定“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2019年以来,泰国天丝违反约定,承包给第三方公司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因此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已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声明还称,泰国天丝及其代理律师多次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公然违背客观事实,声称“没有签署过该协议书”“案涉协议不具有真实性”等,已经涉嫌虚假陈述及作伪证。中国红牛将依法对泰国天丝及其代理律师涉嫌违法行为向有关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和投诉,追究其法律责任。针对泰国天丝及其代理人恶意曲解部分案例判决,威胁恫吓中国红牛各级供应商、经销商等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泰国天丝及其生产商、经销商、代理商等共同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红牛”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入选了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案情摘要显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天丝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合资合同,约定成立合资公司,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泰国天丝公司为红牛公司提供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双方曾约定,红牛公司产品使用的商标是该公司的资产。经查,17枚“红牛”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为泰国天丝公司。其后,泰国天丝公司与红牛公司先后就红牛系列商标签订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红牛公司支付了许可使用费。此后,红牛公司针对“红牛”系列商标的产品,进行了大量市场推广和广告投入。红牛公司和泰国天丝公司均对“红牛”系列商标进行过维权及诉讼事宜。后红牛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红牛”商标权,并判令泰国天丝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红牛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种方式。判断是否构成继受取得,应当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就权属变更、使用期限、使用性质等做出了明确约定,并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在许可使用关系中,被许可人使用并宣传商标,或维护被许可使用商标声誉的行为,均不能当然地成为获得商标权的事实基础。最高人民法院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