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紫金县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4-10-21 来源: 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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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效能,营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现将2024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查处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案

  案情简介:“飞天”文字商标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1019557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01月13日;“MATAI”文字商标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686237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05月06日;该图案商标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23704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4日;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2023年12月29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的“飞天接待酒”白酒外包装上使用的“飞天”、“MAOTAI”字样和图案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在内容和图形上高度一致,且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飞天接待酒”属于侵犯了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属于假冒其公司的产品。当事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案件,销售者在商品上使用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或者近似的标志,从而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酒类产品知名度较高,涉及面较广,影响力较大,本案的查处不仅能够有效打击酒类产品违法犯罪,还能对商标保护起到以点带面的宣传效果。

  二、查处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紫金春甜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29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某公司涉嫌未经授权使用“紫金春甜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名称。2024年1月31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在该公司进门处发现有142个外包装标注有“紫金春甜桔”地理标志包装盒。该公司负责人现场未能提供使用“紫金春甜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授权书。当事人未经授权使用“紫金春甜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行为,已违反《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第五项的规定,属未经授权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未经授权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案件,地理标志主要是为了保护地方特产和农民利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大部分地理标志产品在获得保护后,销量有了显著增长。地理标志产品除了能起到保护作用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产品的知名度。本案的查处,一方面可以提高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可以切实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和品牌价值,让特色品牌赋能乡村振兴,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查处某广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4年8月8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某广场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广场二楼摆放商品,其中一个炒锅的锅内标注中国发明专利:ZL99812078.2,锅背张贴标签标注产品名称:火红点2代无油烟炒锅等信息。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交该商品的专利证书或授权使用书,执法工作人员通过中国专利网查询该产品专利号,显示2001年11月21日公开,2019年11月01日专利权的终止。当事人在上述产品的专利权终止后仍继续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并作销售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件,专利权终止后,生产、经营者继续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进行销售和宣传,易使公众混淆,对消费者形成误导,属于假冒专利行为。本案的查处,及时制止了销售误导消费者的假冒专利产品行为,对相关从业者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也体现了执法机关对专利违法行为的重拳出击和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