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1-21 来源: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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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以来,河源市县(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立足本地实际,强化责任担当,以侵权假冒多发的领域和产品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消费者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10宗。

  一、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川县老隆镇某娱乐中心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20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龙川县局)联合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龙川县老隆镇某娱乐中心进行检查,在该娱乐中心吧房的柜中发现“马爹利蓝带干邑”等洋酒一批,经鉴定,上述洋酒为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址的商品。经查明,上述洋酒是从流动摊贩手中购进,并且部分洋酒已售出。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龙川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和平县某购书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具案

  2024年5月30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和平县局)对和平县某购书中心进行检查,在销售货架发现文具一批,其中:标示“大学等你单支盲盒”的文具,包装印有“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等字样;标示“卡塔尔世界杯2022”的文具,包装印有“卡塔尔世界杯2022”的会徽标志;标示“大学之约”的文具,包装印有“清华大学”字样。经查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卡塔尔世界杯会徽”等均为注册商标,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文具的购进票据,但无法提供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文件。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平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钟表配件厂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6月20日,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和平县局)对某钟表配件厂进行检查,在厂房内发现“LONGINES”“TISSOT”“OMEGA”“GUESS”“ROLEX”“CASIO”等手表表盘实物,在生产场所发现有上述商标图案的丝印网板,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注册商标商品的加工委托协议和相关商标持有人的授权证明文件。经鉴定,上述表盘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平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河源市高新区某箱包厂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4年3月15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简称:高新区分局)依法对河源市高新区某箱包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GOYARD”牌与“CELINE”牌手袋。经查明,当事人未经GOYARD牌与CELINE牌商标注册人许可、授权、转授权或同意,从2024年2月底开始,通过采购皮料、五金配件、标签、包装袋、纸盒、纸箱等原料进行拼装生产GOYARD牌与CELINE牌手袋,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本,没有销售记录,没有生产记录,现场发现产品货值共计3570元。

  当事人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新区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紫金县蓝塘镇某购物广场经营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4年8月8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紫金县局)对紫金县蓝塘镇某购物广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炒锅标注“中国发明专利:ZL99812078.2”,当事人无法提交该商品的专利证书或授权使用书,执法人员通过中国专利网查询该产品专利号,显示该产品专利权已于2019年11月01日终止。

  当事人将上述产品的专利权终止后仍继续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并作销售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紫金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六、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源市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

  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4月9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源城区局)对河源市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某品牌摩托车装配着老式化油器,未装配电控燃油喷射系统。经查明,上述摩托车是当事人于2020年4月从上一家转手过来,无法提供进货发票。根据《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14622-2016)(简称国四标准),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摩托车都应装备OBD系统(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系统),达到国四排放标准。该摩托车未装配电控燃油喷射系统、OBD系统和污染控制装置,而是装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老式化油器,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大,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源城区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七、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川县某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铁锅案

  根据相关部门转来线索,2024年7月18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龙川县局)对龙川县某电器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示“章丘铁锅”的产品一批,经查明,上述铁锅是当事人从济南某厨具加工厂购进并做为赠品赠送给消费者,该产品外包装未标厂名厂址、生产标准等产品相关信息,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赠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章丘铁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龙川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八、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东新区分局查处河源市江东新区古竹镇某五金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2月26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东新区分局(简称:江东分局)对河源市江东新区古竹镇某五金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某管业(广东)有限公司生产的液化石油气中压调压器、惠东县某减压阀制造厂生产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慈溪市某阀门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液化气调压器、中山市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液化石油气中压减压阀、顺德区容桂某燃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减压阀、浙江慈溪市某阀门有限公司生产的减压阀一批,上述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出气口均为软管接头,且均未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5.2.5.4家用调压器出气口为软管接头时应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的标准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江东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九、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河源市高新区某日用品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7月29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简称:高新区分局)对河源市高新区某日用品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多个品牌燃气灶具330台,其中264台家用燃气灶未配备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20)“5.2.8.1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66台商用燃气灶具进气接口未采用管螺纹,不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 35848-2018)“5.2.2.2”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高新区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十、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河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充电宝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4年4月2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简称:高新区分局)对河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某品牌充电宝(产品标示执行标准:GB31241-2014)一批。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从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充电宝并通过网站进行销售,其中2024年1月1日至4月2日期间共销售261个。经确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2月29日发布GB 31241-2022《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替代GB 31241-2014,强制实施日期为2024年1月1日,同时GB 31241-2014作废。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充电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高新区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