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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紫金县义容镇便民烟花爆竹零售点违规经营案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8-06-27 来源: 安监局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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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18年3月26日接到县公安局移交的紫金县义容镇便民烟花爆竹零售点涉嫌非法经营案及其相关材料,执法大队对此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紫金县义容镇便民烟花爆竹零售点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批发烟花爆竹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未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的行为。经紫金县安监局领导批准,执法大队对紫金县义容镇便民烟花爆竹零售点立案调查(案号:(紫)安监立﹝2018﹞1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紫金县义容镇便民烟花爆竹零售点注册日期为2011年01月10日,主要负责人:谭卫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证号:﹙河﹚YHLS[2017]441621068 ,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经济类型:个体户;许可经营范围:烟花[C、D级]、爆竹[C级];经营场所:紫金县义容镇桥田华新村。

  二、调查情况

  ﹙一﹚检查取证情况

  2018年2月2日,紫金县公安局在执法行动中发现紫金县义容镇便民烟花爆竹零售点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批发烟花爆竹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未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的行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制作了《扣押清单》并对紫金县义容镇便民烟花爆竹零售点的临时工赖剑康和陈俊威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二﹚调查询问情况

  2018年3月27日,该烟花爆竹零售点的主要负责人谭卫光和临时工赖剑康在紫金县安监局大队办公室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他们均承认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批发烟花爆竹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未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

  三 、现场处理措施

  针对紫金县义容镇便民烟花爆竹零售点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批发烟花爆竹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未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的违规行为,现场工作人员采取了对仓储点的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查封扣押,对仓储点临时工赖剑康和陈俊威进行控制、调查询问。

  四、违法事实

  经调查,紫金县义容镇便民烟花爆竹零售点存在如下违法事实: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批发烟花爆竹和销售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未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证据一:询问笔录4份;证据二:查处扣押清单2份;证据三:送(销)货单1份;证据四:相片4张。

  五、从轻情节

  (一)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县公安局、县安监局的调查。

  (二)及时纠正错误,并保证以后依法依规经营。

  六、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紫金县义容镇便民烟花爆竹零售点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第三款的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此项违法行为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32320元,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县安监局已于2018年5月4日做出了《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共1686件交由公安机关统一销毁)的行政处罚;依据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第(一)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的规定,此项违法行为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80元,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其紫金县义容镇便民烟花爆竹零售点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二)处人民币三万五千三百二十元的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六百八十元的行政处罚;

  (四)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调查人员:赖新方、林国化

   2018年 5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