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政府五公开专栏 > 执行公开

紫金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落实2024年禁渔期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8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字体:

  根据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珠江、淮河、闽江、钱塘江等水域春季禁渔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4〕2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广东省2024年珠江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县2024年落实珠江春季禁渔期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时间

  2024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为期4个月)。

  二、禁渔范围

  紫金县管辖范围内所有公共自然水域(河道)及天然湖泊。

  三、禁渔作业方式

  除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请广大渔民、群众自觉遵守珠江禁渔期制度有关规定,共同维护正常渔业生产和禁渔秩序。如违反规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查处有“电、毒、炸”鱼非法捕捞行为的,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研究捕捞和养殖生产等需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违反禁渔期制度的非法捕捞行为,一经发现,紫金县农业农村局将严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举报电话

  紫金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股:0762-7833212

  公安举报电话:110。

  紫城镇:7824926     南岭镇:7338238

  中坝镇:7623199     敬梓镇:7665131

  水墩镇:7847298     龙窝镇:7563870

  苏区镇:7306089     瓦溪镇:7681129

  九和镇:7496236     蓝塘镇:7933841

  凤安镇:7889876     好义镇:7437008

  上义镇:7459203     柏埔镇:7221095

  黄塘镇:7285001     义容镇:7106308

  紫金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