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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紫金县临聘人员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8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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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临聘人员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编办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       

紫金县临聘人员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临聘人员的管理,更好地实现临聘人员购买服务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临聘人员,是指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按“三定”规定核定的后勤服务人员或由县政府(县编委)批准同意聘请的财政购买临聘人员。

第三条  建立“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市场运作机制。临聘人员采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化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派遣、管理的方式。需使用临聘人员的机关单位,按岗位职责需要设置条件要求,劳务公司按使用单位要求招聘、派遣临聘人员。依据《劳动法》,所有临聘人员与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  聘请临聘人员的职责分工。

县编办负责各单位按“三定”规定核定后勤服务人员数报县编委核准。

县人社局负责检查监督劳务公司用工过程的合法性,以切实保护临聘人员权益。

县财政局负责临聘人员类别、经费标准制定,并根据县政府(县编委)批准的临聘人员数,将相关经费拨付给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为临聘人员的管理主体,负责临聘人员聘用、派遣、解聘等,同时,为确保临聘人员在各自岗位上充分发挥作用,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必须符合岗位条件的要求,各用工单位对临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可随时反馈劳务公司。

各责任单位(公司)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各负其责。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公司)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临聘人员的申请、办理程序。

(一)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临聘人员时,向县政府(县编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批准用工数使用临聘人员。

(二)用工单位根据批准的使用临聘人员用工数确定临聘人员条件。劳务公司根据用人单位所需临聘人员条件予以公开招聘人员,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将临聘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

(三)劳务公司确定并派遣用工人选后,须将临聘人员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与临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报用工单位备案。

(四)严禁机关事业单位擅自招用员工,擅自支付财政经费。

第六条  自临聘人员安排到用工单位之日起,劳务公司即与临聘人员严格按照《劳动法》有关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临聘人员与劳务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全面履行各自职责义务。如临聘人员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用工单位可随时向社会劳务公司提出与临聘人员解除用工要求。劳务公司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与临聘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再按用工单位要求,重新安排临聘人员。

劳务公司与临聘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5个工作日内,将《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书》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临聘人员和劳务公司必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并依法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行使管理的权力和义务。临聘人员必须按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劳务公司必须加强临聘人员的选拔、培养及日常的跟踪监督管理,即时掌握临聘人员在各用工单位的综合表现,依法建立劳务公司规章制度,全面保证临聘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用人单位满意。

第九条  劳务公司按临聘人员的包干类别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调整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确定。

第十条  劳务公司依法为临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费用,所需经费在包干经费中统筹解决,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劳务公司从临聘人员工资中代为扣缴。

服务外包项目的人员不属于临聘人员范畴,不纳入本实施方案范畴。

第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紫金县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紫府〔2016〕32号)同时废止。原已聘用的临聘人员按老人老办法管理;原已聘用的临聘人员解聘后,新聘人员按此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