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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紫金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8 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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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金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城管局反映。


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0日       

紫金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紫金县城行政区域建成区,以及建成区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住建、公安、水务、环保、交通运输、食品药品、市场监管、紫城镇、集贸市场管理中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有权劝阻或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紫城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鼓励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共创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第六条【宣传教育】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结合教学开展环境卫生知识教育,培养学生从小养成讲卫生讲文明的习惯。

第七条【作业人员权益保护】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水平,降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强度,营造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八条【责任区制度】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责任区职责划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职责划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由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桥梁、隧道、公厕、水沟由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由县水务局负责。

(三)城市绿地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由绿化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公园、公共广场、车站、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管理人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商业广场、商店、宾馆、饭店、展览展销、摊档等由开办者或经营者负责。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学校、部队、医院建筑红线内及其围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由该单位负责。

(七)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设施等由建设单位或业主负责。

(八)空闲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属人或开发单位负责。

(九)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十)县城环卫管理范围以外的区域、城中村由属地居(村)民委员会或紫城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条【责任区保洁要求】根据《紫金县县城“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紫府办〔2016〕21号)要求,责任人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履行下列责任:

(一)严格执行《紫金县县城“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紫府办〔2016〕21号),各责任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包卫生)、市容环境秩序(包秩序)和绿化(包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1.包卫生。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卫生保洁。要求责任单位自备足够的垃圾收集容器,实行垃圾袋装,环卫工人上门收集垃圾。严禁用纸箱、箩筐、竹篓等非密闭容器盛装垃圾,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倒放垃圾,做到垃圾不外抛,不直接将垃圾扫出门外,保持责任范围内的地面无废弃物堆积、无污水溢流。

2.包秩序。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秩序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有序。要求责任单位门前无乱张贴广告标语、乱写乱画、乱悬挂物品、乱堆放、乱拉挂、晾晒衣物现象;不超门槛摆放物品;摩托车、自行车等摆放整齐,按划定位置停放。

3.包绿化。责任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环境优美。及时制止和劝阻践踏刻画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等行为。

(二)保持水域卫生清洁,不得将废弃物排入水体,采取设置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等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责任人的责任】责任人发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自行清理、补救,处理不了的可以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立面容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三条【城市水域容貌】城市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水面应当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动物尸体以及水生植物。护坡、护栏、涵闸、泵站、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等应当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容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造型、装饰等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外立面不得安装遮阳伞(蓬),安装空调外机和排水、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规范设置。空调器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主要街道临街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屋顶、阳台外、窗外、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五条【道路容貌】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缺失、移位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建筑工地、闲置用地、待建用地、建筑装修,其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围墙、硬质围挡,其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经批准挖掘、维修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禁止在城市绿地、闲置用地、待建用地种植农作物。

第十六条【占道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和道路临时停车位从事商业宣传、堆放物品和建筑材料或废弃物、兜售物品、散发广告等活动。

道路两侧和广场、市场周边商铺应当入室经营,不得超越门槛经营。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生产、加工或从事洗车、维修、分检废品等活动。

第十七条【道路停车管理】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时段,按照规定的方式停放。

禁止违反规定占用广场、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私设路障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交通主干道、主要街道不得有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二)擅自在人行道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三)擅自在人行道上设置地锁、水泥墩等障碍物。

第十九条【户外设施管理】城区设置户外广告严格按照《紫金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紫府办〔2016〕22号)执行。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招牌、报栏、电子显示屏、雕塑、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公交站(亭)、信号装置、路牌标志、隔离栅栏、邮政信箱、路灯杆线等户外设施和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损、锈蚀、脱落、移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清理。

第二十条【广告张贴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建(构)筑物、道路、电线杆、灯柱等其他设施上张贴小广告或者刻画、涂写,未经批准不得悬挂横幅、标语、物品。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紫城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规划设置公共招贴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和保洁。

第二十一条【管线设置管理】已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管线的铺(架)设应当统一纳入地下综合管廊;尚未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管线设施应当入地埋设。

现有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逐步改造为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并定期维护。

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二条【城市照明管理】城市照明、亮化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污损、残缺、断亮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或者更换。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标准】城市环境卫生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四条【环卫设施管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洁、保养、维修、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五条【禁止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粪便,乱倒乱排污水,乱扔动物尸体。

(四)从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弃废弃物。

(五)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或者倾倒垃圾。

(六)在屋顶、天台、阳台使用粪便、粪水等有机肥种菜、养花。

(七)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树枝、杂草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禁止危害城市水域卫生的行为】禁止下列影响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向水域丢弃或者倾倒生活垃圾。

(二)向水域倾倒或者排放污水、沙石、粪便、建筑废弃物、花草枝叶、淤泥。

(三)向水域抛弃动物尸体。

(四)在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建造直接将粪便排入水域的厕所。

(五)破坏水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投放管理】加强生活垃圾收集、密闭运输和处置等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早上6:00—8:30,下午5:30—7:30)、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垃圾。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经营者应当将生活垃圾在规定的时间运输至垃圾中转站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县外垃圾转移至本县处理。

第二十九条【大件垃圾管理】居民家庭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床垫等大件家具应当投放到指定收集点或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收运。

第三十条【市场卫生管理】集贸市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制度,配备充足的保洁人员,设置充足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洁,场内无乱扔垃圾,无积存的污渍、污水,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及孳生地,无乱堆放杂物,定期清洗、消毒。

第三十一条【临时活动的卫生管理】经批准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举办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的,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应当安排人员保洁,保持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垃圾及时清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不得遗留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绿化养护】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环境卫生保洁,由养护单位负责。

植树、剪枝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清除余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二)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第三十三条【运输车辆卫生管理】城市道路上运输垃圾、矿泥、砂石、土方、水泥、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飞扬,车轮不得带泥行驶。

第三十四条【施工工地卫生管理】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并设置洗车槽,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防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四)禁止将泥浆水直接排入路面和城市雨水或者污水管道。

第三十五条【建筑垃圾管理】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住宅小区应设立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到指定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六条【禽畜宠物卫生管理】县城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

在公共场所遛放宠物,排泄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七条【粪便管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责任人定期进行疏掏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进行疏掏、处置。粪便外溢时,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未处理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处理,处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部门与执法人员责任】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

(三)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

(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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