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回内地定居登记户口
一、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二、办件类型:承诺件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办事依据:《广东省公安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户籍管理)业务规范标准》第一条第九款第(二)项
五、办理条件:来我省定居并经批准的台湾居民,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六、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台湾同胞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3、原内地居民去台定居后又返回的,提供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4、证件证明(属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子女投靠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其他亲属投靠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5、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投靠直系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
6、属全户迁入定居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
7、属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七、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派出所户政窗口申请,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户政窗口受理后,报送县局户政部门审核审批,呈报市公安户政部门核查。户政窗口办结。
八、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九、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点击打开/关闭本页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