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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补、换发证照

发布时间:2019-08-02 来源: 紫金县人民政府 阅读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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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增、减、补、换发证照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7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承诺办结时限: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窗口申请。申请人直接到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补发、换发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或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增、减、补、换发证照的,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由申请人领取。不准予增、减、补、换发证照的,出具《不予证照管理登记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材料

默认情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来源

填报须知

资料下载

中介服务

1

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样张(仅适用于遗失补发营业执照/登记证的情形)。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企业遗失营业执照的,企业须在申请补领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无须提交本项材料。

 

 

2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此表格由我局提供或到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3

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的除外)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申请人

 

 

 

五、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条款号:第十八条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2007-07-01

条款内容:第十八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颁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2010-03-01

条款内容:第四十八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依据文号: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颁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1994-07-01

条款内容: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颁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2014-03-01

条款内容: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设立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颁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2000-01-13

条款内容: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设立依据6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1988-07-01

条款内容: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设立依据7

法律法规名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条款号:第十九条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2011-03-01

条款内容: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和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证(以下简称代表证)。

登记证和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代表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准予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吊销登记证决定的,代表机构原登记证和原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证自动失效。

 

设立依据8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2014-02-19

条款内容: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设立依据9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2016-03-01

条款内容:第五十八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