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减、补、换发证照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增、减、补、换发证照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7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承诺办结时限: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窗口申请。申请人直接到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补发、换发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或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增、减、补、换发证照的,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由申请人领取。不准予增、减、补、换发证照的,出具《不予证照管理登记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材料
默认情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1 |
刊登证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样张(仅适用于遗失补发营业执照/登记证的情形)。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企业遗失营业执照的,企业须在申请补领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无须提交本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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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此表格由我局提供或到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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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的除外)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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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条款号:第十八条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2007-07-01
条款内容:第十八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条款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颁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2010-03-01
条款内容:第四十八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依据文号: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颁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1994-07-01
条款内容: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颁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2014-03-01
条款内容: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设立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一条
颁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实施日期:2000-01-13
条款内容: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设立依据6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1988-07-01
条款内容: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设立依据7
法律法规名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条款号:第十九条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2011-03-01
条款内容: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和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证(以下简称代表证)。
登记证和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代表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准予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吊销登记证决定的,代表机构原登记证和原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证自动失效。
设立依据8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2014-02-19
条款内容: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合伙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设立依据9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条款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2016-03-01
条款内容:第五十八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