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备案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备案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工作日
办件类型:承诺件
二、受理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核准通知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2.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即时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核准注销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或者在3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核准注销通知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申请材料
默认情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1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
申请人 来源说明:由申请人提供。 |
无 |
|
|
2 |
变更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此表格由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或到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
无 |
|
|
3 |
《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纪要》或《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纪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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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
申请人 |
无 |
|
|
5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此表格由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或到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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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来源说明:申请人到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
无 |
|
|
7 |
任免职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1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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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资额转让合同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1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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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退社申请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1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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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条款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实施日期:2007-07-01
条款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依据文号:2015年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颁布机关: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6-03-01
条款内容:第二十五条 商事主体依法需要备案的,应当如实填写备案信息,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备案材料。
本条例所称备案,是指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报,依法将与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或者经营活动有关的章程、人员信息等资料予以存档备查并公示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