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7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二、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申请人为紫金县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提交材料符合《广东省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直接到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批准文书或者许可证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2.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由申请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材料
变更名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到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
无 |
|
|
2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在“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打印。 |
无 |
|
|
3 |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
|
4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在“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打印。 |
无 |
|
|
5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无 |
|
|
6 |
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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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1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无 |
|
|
2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到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
无 |
|
|
3 |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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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法定代表人信息表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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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任免职文件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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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
|
变更经营范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1 |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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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前置审批事项实施部门 |
无 |
|
|
3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到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
无 |
|
|
4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无 |
|
|
5 |
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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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1 |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
|
2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到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
无 |
|
|
3 |
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
|
4 |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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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无 |
|
|
变更住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1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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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
|
3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到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
无 |
|
|
4 |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
|
5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材料形式:纸质/电子化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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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依据文号:2015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条款号:第四十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第四十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登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
条款号:第十六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
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条款号:第四、二十、二十二、二十三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