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7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二、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营业执照》;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营业执照》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2.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名称。
2、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3、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5、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由申请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材料
默认情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1 |
全体成员的主体资格证明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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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到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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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章程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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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在“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打印。 |
(非必要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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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在“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打印。 |
(非必要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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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住所使用证明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来源说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无房产证证明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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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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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前置审批事项实施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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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1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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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诺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到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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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成员名册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到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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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出资清单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到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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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八、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条款号:第四、十一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
条款号:第十六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修订)
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