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法定办结时限:7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二、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合伙企业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企业集团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镇公共服务中心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2.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写业务表单并提交电子材料,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对网上填报的申请文件、材料进行初审。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通过初审,告知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邮政快递提交纸质文件及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5日内通过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由申请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材料
默认情形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来源 |
填报须知 |
资料下载 |
中介服务 |
1 |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 身份证明复印件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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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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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0 复印件份数(份/套):1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前置审批事项实施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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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来源说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无房产证证明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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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申请表格文书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到广东省工商局网站下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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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企业所在地登记管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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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申请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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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证件证书证明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0 |
行政机关 来源说明:前置审批事项实施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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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材料形式:纸质 材料分类:其他 原件份数(份/套):1 复印件份数(份/套):1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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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六、设立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条款号:第四、五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条款号:第九条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条款内容: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